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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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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口径,满足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作为划分的基本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条件是: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会计上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财务预算、决算表;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银行设有独立的户头。非独立核算单位应随其主管的独立核算单位加以确定。
第三条
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应以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加以确定。
第四条
企业、事业、机关的定义和范围是:
一、企业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
1.农业企业;
2.工业企业;
3.建筑企业;
4.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企业;
5.商业企业、公共饮食企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企业;
6.房地产开发企业、居民服务企业和市内公共交通企业;
7.文化企业;
8.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9.其他企业。
二、事业指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
1.农、林、牧、渔、水利事业;
2.地质普查和勘探事业;
3.勘察、建筑设计事业;
4.交通运输事业;
5.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和咨询服务事业;
6.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7.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
8.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
9.其他事业。
三、机关指具有代表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行政、检察、审判职能,组织协调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活动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
1.国家机关;
2.政党机关;
3.社会团体;
4.经济管理机关。
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和统计在划分企业、事业、机关时使用,不作为其他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
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