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为国家创造更多“全优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决定颁发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分甲、乙两种,甲种为金质奖章,乙种为银质奖章。
二、获奖对象、条件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以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为奖励对象。分别称“国家优质工程项目奖”和“国家优质工程企业奖”,其获奖条件:
1.国家优质工程项目奖:
凡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工厂、矿山、道路、桥梁、港口、水坝、电站、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以及民用建筑群等,设计、施工按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验收,设计达到“优秀设计”标准,施工质量全部达到优良品标准的授予“国家优质工程项目金质奖”;设计达到“优秀设计”标准,施工质量全部合格,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在百之九十以上的授予“国家优质工程项目银质奖”。
2.国家优质工程企业奖:
凡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连续两年在报告期内竣工的单位工程,按“全优工程”六条标准一次验收达到百分之百,其它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授予“国家优质工程企业金质奖”;工程质量全部合格,按“全优工程”六条标准一次验收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其它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授予“国家优质工程企业银质奖”。
三、评选审批
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项目奖由建设单位会同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国家优质工程企业奖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评选,由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审批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要有完整的数据和经过实践检验的评价,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四、奖 励
第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每年统一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
第七条 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在适当部位嵌刻优质工程奖荣誉标志,并对参加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颁发奖状、奖牌。
第八条 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优先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公共工程的施工,优先供应原材料和能源。
第九条 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单位,次年不再复评,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复查,达不到原审定标准时,应限期采取措施,改进提高,否则,应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撤销其国家优质工程企业奖的荣誉,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颁发国家优质工程奖是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创“优秀设计”和施工企业创“全优工程”的重要技术政策,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统一制定的“优秀设计”标准和“全优工程”六条标准为本条例的附件。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一、优秀设计标准
(一)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得到有关方面的好评。
(三)工艺先进、设备选型合理、切合实际、符合国情,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经济效果好,可以代表本行业先进水平。
(四)民用建筑还要具有经济实用,造型美观,建筑风格有所创新。
二、全优工程六条标准
(一)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优良标准。
(二)按工期定额或合同要求提前或按期竣工。
(三)实物工效达到国家和部颁定额;材料、能源消耗低于定额指标;工程成本实现计划指标。
(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法令、无重大人身伤亡、机电设备事故。
(五)坚持施工程序和文明施工,做到场地清洁。
(六)单位工程技术、经济资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