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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14-2015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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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2014-2015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4年7月2日  国质检执联[2014]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工商、林业厅(委、局),能源局派出机构:


  现将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林业局、能源局等全国建材市场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的《2014-2015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2014-2015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围绕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坚持成功做法,创新工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
  一、主要任务
  (一)推动化解产能过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精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坚决遏制有关建材产能盲目扩张,清理整顿在建和建成违规产能。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依法不予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围绕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的目标,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对污染物排放超标建材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发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政策导向作用,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新颁布的技术标准和生产许可要求,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加大对“地条钢”的打击力度。对钢材生产、销售和建筑工地使用钢材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地条钢”和用“地条钢”轧制建筑用钢材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企业和窝点要按照《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  (见国质检执联[2004] 386号)规定,实施停、限电措施。
  (二)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对装饰装修材料、涂料、电线电缆、低压电器、散热器等涉及民生产品的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清新居室”行动,严厉查处无证生产、无照经营、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售或在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装饰装修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继续深入开展清新居室“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服务活动。
  加强建筑工程使用建材产品质量的监管。围绕确保建筑用重要建材产品质量,进一步加强对钢材、水泥、砖、防水材料等大宗建材产品的执法检查。组织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督查,检查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验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认真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三)推动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建材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破解行业“潜规则”,坚决打击“瘦身钢筋”、劣质墙体材料、预制混凝土桩偷工减料、电线电缆以铝芯冒铜芯、人造板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水管PE材质冒PP材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南水北调等重点工程建材产品质量监管。对南水北调工程、城市下水管网建设等所需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自应力混凝土管(Z)、钢筋混凝土排水管(RCP)、钢筋混凝土排水管(DRCP)、塑料水管产品质量的执法检查,严惩以次充好、抗裂性能不合格、内压抗渗及外压荷载达不到设计要求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对建材市场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建材经营户的宣传教育,强化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建材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市场管理责任,继续推动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商贸流通企业围绕产品质量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完善并落实行规行约,加快提高行业企业信用水平。
  加强对建材企业环保监管,实行更严格的排放控制,加大钢铁、水泥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力度,促进行业绿色转型。
  二、工作措施
  (四)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惩处。对应当依法撤(吊)销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证书的,坚决按程序提出撤(吊)证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处理;对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依程序吊销;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开展区域整治。各地要确定一批非法生产问题突出和存在区域性质量问题的生产地区,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联合开展集中整治,坚持“打与治、治与扶、扶与建”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通过严厉查处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推动区域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工商、商务等部门确定一批建材交易市场开展集中整治。
  (六)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建材以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5、12365等举报热线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建材的举报,认真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教育引导消费者提高识假辨假能力,树立科学、健康、文明消费理念。
  (七)促进多元共治。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以情况通报或案件移送等形式,紧密衔接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案件处理,必要时针对突出问题,适时组织联合行动,进一步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工作制度,健全“信息共享、事先介入、联合行动、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杜绝以罚代刑问题,保证执法打击效果。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引导作用,继续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支持企业维权,促进行业自律。
  (八)加强督查督办。将重点区域、大案要案作为督查督办的主要对象,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或抽查,必要时组织联合督查,对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进行研判,分析现状、剖析原因,研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针对性措施。
  三、有关要求
  (九)加强信息公开。对确定的重点产品、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等信息在有关媒体上公开;实行执法查处结果公开制度,对查实的重大建材案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重点建材产品的抽查检测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十)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建材市场秩序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以新闻发布、专栏专刊、专题访谈、典型案件曝光、案件深度报道等形式,宣传建材专项整治行动及工作成果。
  (十一)加强总结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请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总结报告至各对应部门。坚持大案要案报告和严重违法企业通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执法检查发现涉案产品货值巨大、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规定上报。

  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010-82262126    djxtc@aqsiq.gov.cn
  发展改革委产业司010-68502775  jianchengsun@163.com
  公安部治安局010-66264039    gabzaj6c@163.com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010-66556298    wang.xiaomi@mep.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010-58933293    zhiliangsi@163.com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010-85093354    shiwei_yu@163.com
  工商总局消保局010-68050261    xbjspc@126.com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010-84239196    chanyefz@forestry.gov.cn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010-66597326    baixd@serc.gov.cn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14-2015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执联[2014]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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