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农业厅(局): 为了加强对蚊香产品的管理,避免重复检测,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将有资质的蚊香产品检测机构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蚊香产品的管理,按《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实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和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部门生产许可管理,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需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制订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办理生产批准文件。 二、只有通知公布的47家蚊香产品检测机构(见附表),才具有出具办理蚊香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的资格。 三、为了避免重复检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蚊香产品生产企业在办理蚊香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证时的检测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对已检的同一产品另行检测。 四、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办理蚊香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报告互认,相同的项目不重复检测,不同的项目进行补充检测。 附件: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农业部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名单 ┏━━┯━━┯━━━━━━━━━━━━━━━━━━━━━━━━━━━━━━━━━┓ ┃序号│省别│检验单位名称┃ ┠──┼──┼─────────────────────────────────┨ ┃1 │北京│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国家轻工日用杂品质量检测中心)┃ ┠──┼──┼─────────────────────────────────┨ ┃2 ││北京市农药助剂质量监督检测站┃ ┠──┼──┼─────────────────────────────────┨ ┃3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 ┃4 ││北京市农药检定所┃ ┠──┼──┼─────────────────────────────────┨ ┃5 │天津│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天津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 ┠──┼──┼─────────────────────────────────┨ ┃6 │河北│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 ┠──┼──┼─────────────────────────────────┨ ┃7 ││河北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一)┃ ┠──┼──┼─────────────────────────────────┨ ┃8 ││河北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 ┠──┼──┼─────────────────────────────────┨ ┃9 │山西│山西省农药检定所┃ ┠──┼──┼─────────────────────────────────┨ ┃10│上海│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11││上海市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 ┃12│吉林│吉林省农药检定所┃ ┠──┼──┼─────────────────────────────────┨ ┃13│辽宁│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 ┃14││辽宁省农药检定站(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 ┃15│浙江│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浙江省化工研究院化工产品检测中心)┃ ┠──┼──┼─────────────────────────────────┨ ┃16││浙江省农药检定管理所(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