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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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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运行、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近年水,煤炭需求大幅增长,但有些地却出现了煤炭产品质量下滑的问题。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看,2005年动力用煤合格率比2004年下降了16.3%,比2003年下降了23.6%。造成煤炭质量下滑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小煤矿忽视煤炭质量管理,缺乏基本的质量保障措施。2005年小煤矿产品抽查合格率仅有35.5%。二是一些不法煤炭生产、经营、运输商户,在煤炭中大量掺入煤矸石、煤泥、粉煤灰、石头、泥土,甚至建筑垃圾,以次充好、分层转运。煤炭产品质量的下滑,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给经济运行秩序带来了不利影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依法打击掺杂掺假等不法行为的指示精神,保障煤炭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煤炭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
  
  (二)重点检查的场所:可能发生大量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的煤炭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储煤场,工业企业和城市煤炭用户的储煤场、装车点等场所。
  
  (三)重点检查的企业: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曾因质量、计量违法行为被查处过的企业;各类小煤矿和煤炭经营户。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行动方案。这次专项行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地方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煤炭生产或消费大省的质检、经济运行、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在有关煤炭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参与下,针对辖区内煤炭掺杂掺假等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报告当地政府。
  
  (二)突出重点,实施联合检查。备地质检、经济运行、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对可能发生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的煤炭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储运场所,要组织实施联合检查。重点检查其质量、计量检测设施的合格情况以及有关质量、计量检验、检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国家煤炭检测中心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为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
  
  (三)动员社会和群众力量参与。要鼓励国有大型煤炭生产、配送企业、大型煤炭用户积极参与和配合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与国有大中型煤炭生产企业、工业用户等联手打假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落实则。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活动,为专项行动提供线索。
  
  (四)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在专项行动中,要贯彻“打击、疏导、帮扶、规范”的方针,实施分类监管。对产品质量优良、市场信誉好的企业要落实扶优政策;对合法经营,但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要加大检查频次,为其提供质量管理、计量、标准化等技术基础服务;对生产规模小、技术装备和从业人员素质差的企业,要根据情况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理;对多次发生故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及货值巨大的案件,要请公安部门介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五)努力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产品质量保障的新机制。要认真贯彻产品质量法,落实煤炭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产品质量检验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引导供需双方在煤炭交易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供需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质量规格和质量违约责任;贯彻以质论价原则,认真做到质优价高、质差价低;依法加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监管,违约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要建立完善产品质量仲裁机构,建立第三方公正检验制度,依法处理质量商务纠纷。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大力开展诚信经营活动,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竞争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各种工业锅炉安全运行的最低煤炭质量要求地方强制性标准。
  
  (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地进行宣传。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企业,大案要案要跟踪报道;及时公布煤炭产品质量抽查和监测信息,正确引导消费。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自2005年9月1日开始,12月10日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9月初将本地区煤炭掺杂掺假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名单、存在的突出问题、2005年年初以来查处的煤炭掺杂掺假大案要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于12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重要情况和查获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掺杂掺假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或专项检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执联函[2005]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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