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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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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粮食厅(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国粮食购销工作会议之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国有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议购粮,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市场粮价均有不同程度的回升,其中小麦、玉米的市场价格已接近或超过定购价水平。但从最近检查了解的情况看,各地执行政策不平衡,仍有个别地方存在低价收购和销售粮食的现象,特别是有些省间毗邻地区协调不够,问题比较突出。问题虽然只发生在少数地区,但对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落实和宏观调控总体目标的实现影响很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做到统一行动。各地要继续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关于做好当前粮食购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准确、完整地理解和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国务院确定的粮食购销政策,包括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不得低价销售粮食等,其目的就是要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促使市场粮价回升到合理区间,保护好农民利益,遏制住粮食企业亏损。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英明决策,是利国、利民、有利于粮食企业发展的大事。要实现这样的政策目标,关键是必须做到统一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出发,坚定信心,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做到统一政策、统一部署、统一行动。不仅国有粮食企业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以充分发挥粮食购销的主渠道作用和粮食价格形成的主导作用,其他粮食经营渠道和经营者也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政策,做到无一例外,行动一致。
二、落实粮食收购政策,维护粮食收购秩序。当前正值秋粮收购入库时期。各地粮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继续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政策,坚决做到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打“白条”、不代扣各项提留款。国有粮食企业的各收购库点都要将政府规定的保护价张榜公布,并广泛宣传。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7]3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粮食部门中的加工厂、饲料厂、酿造厂等粮食加工、经营单位,都不得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粮食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坚决落实政策,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
三、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禁止低价销售粮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办发明电[1997]38号通知要求,合理安排本地区的粮食销售价格,并统一公布执行。国有粮食企业要统一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粮食,不得低价销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粮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坚决打击违反粮食价格政策的行为,确保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顺利落实。国有粮食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坚决制止低价亏本销售粮食的逆向操作行为。如国有粮食企业违反政策低价销售粮食,要追究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四、切实做好当前的秋粮收储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把秋粮收购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仓容和烘晒设施不足仍是影响秋粮收购的重要因素。各地要继续加大租用社会闲置仓储设施储粮的力度,并利用国家安排的简易粮库建设贴息贷款抓紧维修和改建一部分储粮设施,想方设法扩大仓容,保证秋粮收购收得进、储得下。东北地区要注意重点解决烘晒设施不足的矛盾,总结和发扬今年千方百计烘晒潮粮的经验,确保储粮安全。
五、妥善安排好城镇居民和灾区群众的生活。今年有的地方灾情较重。各地政府要组织民政、粮食等部门做好灾民口粮供应工作。粮食部门要密切注意灾区的缺粮情况,合理摆布粮源,保证受灾地区的群众能买得到粮食。对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特殊人口,要按政策规定确保口粮供应。
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内贸国粮联字[199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