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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等关于印发《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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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等关于印发《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4月18日

  
  
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加大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强化管理、教育和监督,促进改革和制度建设,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一是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为重点,进一步明确院长的管理目标和责任。认真实施《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落实各项医疗质量管理的核心制度(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探索建立科学、完善的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及评价制度。按照服务质量、服务技术难度与风险程度、服务态度以及服务数量等业绩对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奖惩,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并严格管理,坚决制止科室出租、承包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同药品销售和医疗服务收入挂钩。二是继续制定和完善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诊疗指南,逐步推广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在认真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其他药品临床应用指南,试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制度。三是认真清理整顿乱检查、乱加价、乱收费等问题,严格实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和住院费用清单制,探索实行单病种费用最高限价制度,努力使人均门诊费和人均住院费的上涨幅度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四是完善和落实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公开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服务承诺、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等。五是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修订《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建立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考评档案,把荣辱观和医德医风教育纳入在职医务人员的教育、考试范围。
  
  (二)完善药品和医用器材采购办法。一是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办法,鼓励大型制药企业直接参与竞标。二是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国务院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积极探索遏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中标后对医疗机构“二次攻关”的有效措施,保证采购、使用中标药品,维护患者利益。三是继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规范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行为。总结北京等八省市经验,扩大试点,逐步将其他医用器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三)强化医药价格监管。一是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对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价格要进行全面调整,对价格偏高的要实行分期分批降价。二是通过综合措施全面规范医院药品加价行为,将医院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三是完善药品定价办法,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改进定价方式,选择部分药品试行从出厂环节开始控制价格;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防止药品生产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提高药品价格。四是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干预。通过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逐步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逐步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监测体系,通过公开市场价格信息,规范流通环节加价率等措施,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五是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尚未执行的地区必须抓紧在年内完成本地区项目归并和价格调整工作。各地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适当提高技术性、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六是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和性质,研究制定相应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七是继续开展全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患者利益。
  (四)整顿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一是进一步完善药品审评程序,严格药品注册技术标准,把好药品审批和市场准入关。二是加强药品名称管理,强化药品通用名称的使用,严格药品商品名称的核准,从源头上遏制“一药多名”的现象。三是推进药品批发环节的整合和零售环节的连锁经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流通费用。四是继续抓好农村药品监督网和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完善监督网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提高监督能力;完善和扩大供应网,确保药品供应渠道畅通。五是严密监控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经营活动和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严格做到既不新增中药材专业市场,又要防止已关闭非法市场的出现和反弹。同时,把严格执法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积极规范引导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探索先进的生产流通模式,逐步解决和淘汰现有的集贸市场式的落后经营模式。
  
  (五)促进医疗卫生体制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一是要研究提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思路。开展城市社区用药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和医药分开试点。二是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从严控制大型医院建设规模,严格限制医院利用贷款和社会融资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严格医院高新技术和大型医用设备准入;规范公立医院开办特需医疗服务,鼓励各地选择部分公立综合医院试点建立惠民济困医院或病房。三是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城镇医疗保险覆盖面。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结算办法,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改善服务控制费用。完善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促进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完善参保人员定点药店购药政策,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之间的竞争。四是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将试点县扩大到全国县级总数的40%左右,加强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保证用在农民身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实行与大医院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
  
  (六)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决定,认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行业自律。在医药行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执法执纪部门要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突出查办大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以及国家公务员利用行政审批权、执法权收受贿赂的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建立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今年,国务院已经要求建立协调机构,着重研究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等重大事项,这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具有重要作用。部际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治理的具体目标和措施,不折不扣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带有倾向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在制定政策、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上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二)以改革的思路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围绕专项治理的任务、目标,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要善于从体制机制的角度入手,通过深入的调研把握不正之风的特点和内在成因,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症结所在,创新治理解决深层次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既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切实管用的对策,又要努力通过综合治理,特别是体制机制改革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治理的重点任务开展督查,部际联席会议对各地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一些好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弘扬正气,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同时,对那些不按中央政策规定办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顶风违纪的行为,要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都要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要善于通过对检查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建章立制,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把查办案件作为履行自身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顶风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医疗服务中收受回扣、“红包”和开单提成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乱检查、乱加价、乱收费等问题。严肃查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商业贿赂、串通投标、不履行合同、不使用中标药品等行为,确保让患者得到药品招标降价的好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严厉打击以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各级纠风办要充分行使职权,注重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通过组织查办案件推动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等关于印发《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4月18日

  
  
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加大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强化管理、教育和监督,促进改革和制度建设,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一是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为重点,进一步明确院长的管理目标和责任。认真实施《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落实各项医疗质量管理的核心制度(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探索建立科学、完善的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及评价制度。按照服务质量、服务技术难度与风险程度、服务态度以及服务数量等业绩对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奖惩,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并严格管理,坚决制止科室出租、承包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同药品销售和医疗服务收入挂钩。二是继续制定和完善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诊疗指南,逐步推广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在认真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其他药品临床应用指南,试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制度。三是认真清理整顿乱检查、乱加价、乱收费等问题,严格实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和住院费用清单制,探索实行单病种费用最高限价制度,努力使人均门诊费和人均住院费的上涨幅度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四是完善和落实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公开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服务承诺、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等。五是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修订《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建立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考评档案,把荣辱观和医德医风教育纳入在职医务人员的教育、考试范围。
  
  (二)完善药品和医用器材采购办法。一是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办法,鼓励大型制药企业直接参与竞标。二是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国务院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积极探索遏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中标后对医疗机构“二次攻关”的有效措施,保证采购、使用中标药品,维护患者利益。三是继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规范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行为。总结北京等八省市经验,扩大试点,逐步将其他医用器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三)强化医药价格监管。一是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对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价格要进行全面调整,对价格偏高的要实行分期分批降价。二是通过综合措施全面规范医院药品加价行为,将医院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三是完善药品定价办法,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改进定价方式,选择部分药品试行从出厂环节开始控制价格;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防止药品生产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提高药品价格。四是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干预。通过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逐步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逐步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监测体系,通过公开市场价格信息,规范流通环节加价率等措施,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五是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尚未执行的地区必须抓紧在年内完成本地区项目归并和价格调整工作。各地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适当提高技术性、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六是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和性质,研究制定相应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七是继续开展全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患者利益。
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等关于印发《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纠办发[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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