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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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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经贸委、物价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3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由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商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2003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继续重点抓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2003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统一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深化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重点,综合治理,狠抓落实,切实解决群众就医费用过高的问题。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全面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努力让患者得到明显实惠。全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对国家规定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确保医院临床用药大部分来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药品通过招标采购降价的好处大部分让利于患者。要继续在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狠抓落实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相关办法和政策,重点抓好有关职能部门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要尽快分别制定、出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投标、中介和价格、收费行为。各地要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尽快明确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目录,并严格监督执行,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各项规定。(2)各地要不断完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规范运作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机制;公开招标程序、招标办法和按时公布中标结果;充分运用电子商务等手段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品监管基础数据库,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各方负担。(3)有关部门要坚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机制,依法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要在通过竞争选定中介代理机构、明确合同采购数量、有效防止对中标候选品种签订合同时的二次攻关、严格履行购销合同等关键环节上狠下功夫,特别是要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为主,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服务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规避招标、违规操作、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和串通投标、商业贿赂、欺诈、向投标企业乱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4)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集中配送机制,积极推进规范化的药品连锁经营,确保中标药品的及时配送,切实依法解决好基层医疗机构的进药渠道问题。(5)各地卫生部门要在确保实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目标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部分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的试点工作。
  
  (二)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价格秩序,使专项治理工作整体推进。继续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严密监控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特别要加强对11个省(区、市)的21个重点监控地区的监督检查,创新监管办法,巩固治理成果,坚决防止反弹;切实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管,对严重违规的要停业整顿直至关闭。继续整顿和规范医药价格秩序。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尽快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费用查询等制度,坚决制止自立或分解收费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加大对各地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指导力度,防止出现“两头翘”和“两头掉”的现象;研究探讨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价格监管办法和招标价格制定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药品“回扣”现象。各地要针对医药购销中存在的“回扣”问题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易发环节、易发人员的监管,对于在药品及医疗器械购销中继续给予和索要、收受“回扣”的,要依纪依法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各级价格、卫生、工商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经营药品、非法行医和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的虚假广告,以及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屡禁不止、顶风违纪、后果严重的,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与违法分子相勾结,直接参与或包庇、纵容违法活动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卫生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增强医务人员的廉洁行医意识。当前,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以主要精力抓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切实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尽全力救治患者。同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严格规范医务人员从业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医疗卫生系统的医德医风建设,切实解决医疗服务中的开单提成、索要和收受“红包”等不正之风。一是大力宏扬和广泛宣传医务人员在抗击“非典”中所表现出的“救死扶伤”的崇高医德和无私奉献的职业精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卫生系统进一步倡导和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医德医风考核、群众投诉举报、激励和惩戒等项制度,研究制定对开单提成和索要、收受“红包”等不正之风的处罚规定,进一步落实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三是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大力开展作风纪律整顿,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行医的自觉性;坚决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四是继续推行患者选择医院、医生、药房,以及“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采取多种措施促使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
  
  三、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关系,把防治非典型肺炎和做好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来抓。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及时了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加以解决。既要做好纠风工作,又要保护医务人员抗击“非典”的积极性。要进一步落实纠风专项治理责任制,继续坚持纠风、物价、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既要按照分工,主动抓好职责内各项工作的落实,又要互相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健康发展,整体推进。
  
  (二)注意抓正反两方面典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治理任务,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重点对各地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执行医药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药品市场监管责任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以及各部门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督察。要继续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搞好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报导。要认真总结并及时报导各地医务人员在抗击“非典”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大力弘扬不计个人得失、不顾个人安危、无私奉献的精神。继续推广广东省中医院等单位“以病人为中心、全面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经验,积极培育和总结推广拒收“红包”、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等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同时,对工作不得力的突出单位和违反规定的典型问题要坚决查处并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三)坚持标本兼治,着力在治本上下功夫。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大力宣传,认真学习和坚决落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以及医务人员行为规范的同时,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和在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问题的有效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派人到基层进行联合督导和调研,了解各地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治理收受“红包”等专项治理相关政策规定,以及落实医务人员行为规范等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总结新经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各地要围绕专项治理工作积极开展行风评议,以评促纠、以评促建,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富有成效地深入开展。
  
  (四)坚持分类指导,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非典型肺炎疫情比较严重的地方和承担收治“非典”患者任务较重的医疗机构,要集中精力做好防治工作,纠风工作可以在下半年适当时候安排;疫情较轻的地方和承担收治任务较轻的医疗机构,要集中一段时间,着力做好纠风工作。要以防治“非典”促进纠风工作,以纠风工作促进防治“非典”,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经贸委、物价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3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由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商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2003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继续重点抓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2003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统一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深化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重点,综合治理,狠抓落实,切实解决群众就医费用过高的问题。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全面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努力让患者得到明显实惠。全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对国家规定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确保医院临床用药大部分来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药品通过招标采购降价的好处大部分让利于患者。要继续在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狠抓落实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相关办法和政策,重点抓好有关职能部门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要尽快分别制定、出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投标、中介和价格、收费行为。各地要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尽快明确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目录,并严格监督执行,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各项规定。(2)各地要不断完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规范运作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机制;公开招标程序、招标办法和按时公布中标结果;充分运用电子商务等手段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品监管基础数据库,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各方负担。(3)有关部门要坚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机制,依法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要在通过竞争选定中介代理机构、明确合同采购数量、有效防止对中标候选品种签订合同时的二次攻关、严格履行购销合同等关键环节上狠下功夫,特别是要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为主,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服务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规避招标、违规操作、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和串通投标、商业贿赂、欺诈、向投标企业乱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4)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集中配送机制,积极推进规范化的药品连锁经营,确保中标药品的及时配送,切实依法解决好基层医疗机构的进药渠道问题。(5)各地卫生部门要在确保实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目标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部分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的试点工作。
  
  (二)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价格秩序,使专项治理工作整体推进。继续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严密监控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特别要加强对11个省(区、市)的21个重点监控地区的监督检查,创新监管办法,巩固治理成果,坚决防止反弹;切实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管,对严重违规的要停业整顿直至关闭。继续整顿和规范医药价格秩序。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尽快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费用查询等制度,坚决制止自立或分解收费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加大对各地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指导力度,防止出现“两头翘”和“两头掉”的现象;研究探讨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价格监管办法和招标价格制定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药品“回扣”现象。各地要针对医药购销中存在的“回扣”问题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易发环节、易发人员的监管,对于在药品及医疗器械购销中继续给予和索要、收受“回扣”的,要依纪依法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各级价格、卫生、工商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经营药品、非法行医和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的虚假广告,以及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屡禁不止、顶风违纪、后果严重的,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与违法分子相勾结,直接参与或包庇、纵容违法活动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纠办发[2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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