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已经投产运行的重金属污染企业限期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已关停的限期开展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必要时应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及周边的环境空气、饮用水水源、地表水体、土壤中的相应重金属含量进行监测,为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提供依据。 五、其他事项 各地应在2009年12月2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总结和《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一)、《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附件二),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国务院九部门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联系人:环境监察局张辉钊 联系电话:(010)66556445 传真:(010)66556444 电子邮箱:jcjc@12369.gov.cn 附件:1.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司法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地区 出动人员数 (人次) 检查企业数 (家) 存在违法问题 (家) 取缔关闭企业 (家) 停产整治(家) 总计 注:1.地区是指省辖的地级市。 2.检查企业、存在违法问题、取缔关闭、停产整治数应与明细表中数据一致。 附件二: 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 企业名称 所属行政 区 域 地理坐标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涉及 重金属的类别 企业主要 产品 污染物监测情况 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采取的处罚 措 施 简要描述下一步 整改要求及时限 2007年以来是否 受到投诉或举报 备注 市 县 经度 纬度 废水 (mg/l) 废气 (mg/l) 铅 总铅 铅及其化合物 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取缔关闭 镉 总镉 镉及其化合物 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停止建设 汞 总汞 汞及其化合物 未履行环保“三同时”验收 停止生产 铬 总铬 铬酸雾 环保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 限期治理 类金属砷 六价铬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经济处罚 总砷 填表说明: 1.所属行政区域是指辖区内地级市和县级名称。 2.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格式为XXXXXXXX-X)。 3.如同1家企业涉及多种类别的重金属应具实全部填写。 4.如同1家企业涉及多种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应具实全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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