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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人事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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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人事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计划生育系统人事工作,全面掌握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状况,充分发挥计划生育统计监督作用,为各级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决定从1991年起在全国计划生育系统进行人事统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统计工作的任务
1.根据计划生育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全国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对反映计划生育系统机构和人员现状及其发展变化的情况进行指令性统计。
2.根据需要可进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的专题人事统计调查。
3.逐步建立、健全全国计划生育系统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4.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计划生育系统人事统计资料和人事统计分析报告。
二、人事统计的对象
1.全国县(含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机构。
2.全国计划生育系统内所有的专职工作人员。
其他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不属于人事统计的对象。
三、人事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1.计划生育人事统计工作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统计司组织领导,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协助进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事统计方案的设计、数据处理软件的编制、省级人员的培训。其中国家计生委人事司负责填写表格及建立帐卡的培训,国家计生委规划统计司负责数据处理软件的培训。
2.省及以下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人事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人事部门积极给予协助。
省及以下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员培训、组织填表、建立帐卡、硬件配备、数据录入、汇总分析、内容变更等。其中填写表格及建立帐卡的培训工作由各级计生委人事部门负责;计算机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级计生委统计部门负责。
3.人事统计工作中的培训均采取逐级培训的方法,即国家培训省级,省级培训地级,地级培训县级。
4.县及以上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部门或人事干部负责填写本委和所属二级机构的《单位总情况登记表》。
5.《计划生育干部登记卡》由本人填写,县级及以上各计划生育单位的人事部门或人事干部负责审核,无误后再根据卡片内容填表说明和代码表中的代码填写《计划生育干部登记表》。
填好的《计划生育干部登记卡》,县以下的(含县)由县级计生委人事部门保存,县以上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保存。
6.对于有数据处理能力的单位,人事部门填好登记表后交本级计生委或本单位统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数据录入完毕后,须将计算机软盘报上一级计生委统计部门;数据处理完成后,须将处理结果送同级人事部门。
对于没有数据处理能力的单位,人事部门填好登记表后交上一级计生委统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待统计部门将数据处理完毕,再将处理结果返回到下一级计生委人事部门。
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如发现填表错误应将错误表格退回人事部门进行修改。人事部门有责任积极支持统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工作。
四、人事统计的时间要求和变更内容
1.人事统计工作从1991年8月开始进行首次登记,今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变更登记。
2.每年1月15日及6月15日前,县及以上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部门或人事干部将本委及所属二级机构半年中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的变化情况填入《单位总情况登记表》,县级及以上各计划生育单位的人事部门将半年中人事变动情况填入《计划生育干部登记表》,并送统计部门录入计算机。对于新调入的人员要填写登记卡片和登记表中的全部内容;原有人员有内容变更的,应在本人旧卡片上进行变更登记,并将变更内容填在上报的登记表上;调出、死亡和辞(离)职的取消其卡片,并填在上报的登记表上。未变动的不填。
3.每年2月15日前,各省计生委统计部门应把上一年人事统计的数据盘上报国家计生委规划统计司,各省内的报盘时间由各省自定。
4.每年2月28日前,各省计生委统计部门与人事部门应对上一年人事统计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将人事统计报表随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一起上报国家计生委规划统计司,将人事统计分析报告上报国家计生委人事司。
五、人事统计工作的经费
人事统计工作的各项经费由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事业经费列支,并列入每年统计事业费基数。
六、人事统计工作的要求
1.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对人事统计工作的领导,要认真挑选参与人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并对他们进行有关的培训;要保证人事统计工作必要的经费和设备;要积极解决人事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定期检查和督促人事统计工作,关于使用人事统计数据。
2.计划生育人事统计是计划生育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规定和程序,严肃、认真、准确地做好人事统计工作。任何参与人事统计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严守纪律,不得泄漏人事统计的数据和内容。
3.计划生育人事统计是计划生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实施办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填写和上报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假报和迟报统计数据。
4.对于违犯《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实施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计划生育人事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计划生育系统人事工作,全面掌握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状况,充分发挥计划生育统计监督作用,为各级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决定从1991年起在全国计划生育系统进行人事统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统计工作的任务
1.根据计划生育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全国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对反映计划生育系统机构和人员现状及其发展变化的情况进行指令性统计。
2.根据需要可进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的专题人事统计调查。
3.逐步建立、健全全国计划生育系统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4.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计划生育系统人事统计资料和人事统计分析报告。
二、人事统计的对象
1.全国县(含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机构。
2.全国计划生育系统内所有的专职工作人员。
其他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不属于人事统计的对象。
三、人事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1.计划生育人事统计工作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统计司组织领导,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协助进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事统计方案的设计、数据处理软件的编制、省级人员的培训。其中国家计生委人事司负责填写表格及建立帐卡的培训,国家计生委规划统计司负责数据处理软件的培训。
2.省及以下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人事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人事部门积极给予协助。
省及以下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员培训、组织填表、建立帐卡、硬件配备、数据录入、汇总分析、内容变更等。其中填写表格及建立帐卡的培训工作由各级计生委人事部门负责;计算机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级计生委统计部门负责。
3.人事统计工作中的培训均采取逐级培训的方法,即国家培训省级,省级培训地级,地级培训县级。
4.县及以上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部门或人事干部负责填写本委和所属二级机构的《单位总情况登记表》。
5.《计划生育干部登记卡》由本人填写,县级及以上各计划生育单位的人事部门或人事干部负责审核,无误后再根据卡片内容填表说明和代码表中的代码填写《计划生育干部登记表》。
填好的《计划生育干部登记卡》,县以下的(含县)由县级计生委人事部门保存,县以上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保存。
6.对于有数据处理能力的单位,人事部门填好登记表后交本级计生委或本单位统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数据录入完毕后,须将计算机软盘报上一级计生委统计部门;数据处理完成后,须将处理结果送同级人事部门。
对于没有数据处理能力的单位,人事部门填好登记表后交上一级计生委统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待统计部门将数据处理完毕,再将处理结果返回到下一级计生委人事部门。
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如发现填表错误应将错误表格退回人事部门进行修改。人事部门有责任积极支持统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工作。
四、人事统计的时间要求和变更内容
1.人事统计工作从1991年8月开始进行首次登记,今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变更登记。
2.每年1月15日及6月15日前,县及以上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部门或人事干部将本委及所属二级机构半年中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的变化情况填入《单位总情况登记表》,县级及以上各计划生育单位的人事部门将半年中人事变动情况填入《计划生育干部登记表》,并送统计部门录入计算机。对于新调入的人员要填写登记卡片和登记表中的全部内容;原有人员有内容变更的,应在本人旧卡片上进行变更登记,并将变更内容填在上报的登记表上;调出、死亡和辞(离)职的取消其卡片,并填在上报的登记表上。未变动的不填。
3.每年2月15日前,各省计生委统计部门应把上一年人事统计的数据盘上报国家计生委规划统计司,各省内的报盘时间由各省自定。
4.每年2月28日前,各省计生委统计部门与人事部门应对上一年人事统计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将人事统计报表随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一起上报国家计生委规划统计司,将人事统计分析报告上报国家计生委人事司。
五、人事统计工作的经费
人事统计工作的各项经费由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事业经费列支,并列入每年统计事业费基数。
计划生育人事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