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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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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厅):
  
  为保障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顺利实施,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项目建设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关于编报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关于编报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方案》内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二、管理职责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区、州、盟,下同)、县(市、区、旗,下同)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审核、确定各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方案,负责“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教育部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按建设程序下达投资计划。
  
  第五条 省级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并实施本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方案,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本省“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每两个月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
  
  第六条 市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县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县“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七条 按照项目学校行政隶属关系,“建设项目”所属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组织实施并指导“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投资计划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级政府对教育类建设项目减免建设收费有关政策。
  
  以双月报形式及时向上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建设项目”中央投资。地方政府负责保障所属项目学校的建设用地、师资配备以及足额落实建设资金和学校建成后的正常运转经费等。
  
  三、建设项目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擅自简化。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条 “建设项目”要及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按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要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以及国家相关法规、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组织专家对项目选址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评测。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要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规、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必须符合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御自然灾害等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备、方便实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残疾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安全、安静、便利、卫生的设计方案。建筑结构设计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符合新发布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等国家标准与规范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业规范。
  
  第十四条 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其中,设计单位必须具有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提倡各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有关设计单位的力量,设计几套针对不同使用要求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筑方案设计图(含推荐的标准图纸),作为具体“建设项目“设计的示范和参照。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其中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分解发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坚决杜绝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履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在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注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施工、监理单位,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同时标示“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
  
  四、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系指用于“建设项目”的中央资金,地方政府及其他渠道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可参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以及国家对中央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市、县必须设立“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建设项目”专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教学、康复训练设备的配置,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按照《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仪器设备购置目录》的要求,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 建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审计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教育等部门组织竣工结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特殊教育应有的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对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各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须逐级上报,可报请国家教育、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或协商有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厅):
  
  为保障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顺利实施,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项目建设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关于编报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关于编报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方案》内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二、管理职责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区、州、盟,下同)、县(市、区、旗,下同)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审核、确定各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方案,负责“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教育部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按建设程序下达投资计划。
  
  第五条 省级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并实施本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方案,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本省“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每两个月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
  
  第六条 市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县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县“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七条 按照项目学校行政隶属关系,“建设项目”所属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组织实施并指导“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投资计划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级政府对教育类建设项目减免建设收费有关政策。
  
  以双月报形式及时向上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建设项目”中央投资。地方政府负责保障所属项目学校的建设用地、师资配备以及足额落实建设资金和学校建成后的正常运转经费等。
  
  三、建设项目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擅自简化。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条 “建设项目”要及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按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要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以及国家相关法规、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组织专家对项目选址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评测。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要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规、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必须符合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御自然灾害等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备、方便实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残疾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安全、安静、便利、卫生的设计方案。建筑结构设计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符合新发布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等国家标准与规范规定。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教发[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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