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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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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物价局(计委),计划单列市教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当前,有些地方的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十分严重。有的违背国家法律与政策规定,巧立名目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各种费用,有的擅自提高收取杂费的标准;有的变相强制集资、捐资,强制学生参加各种保险;有的强迫学校代收各种费用。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和政府形象,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引起了一起地方群众的不满。对上述问题,中央虽然三令五申,但不少地方仍置若罔闻,不认真纠正,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政府投入不到位,学校经费困难的原因外,主要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和部门思想不重视,态度不坚决,监督管理不力。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对农村教育工作的指示精神,从稳定农村大局出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其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由政府多渠道筹措解决,不准向学生收取学费。这些学校的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杂费、住宿费和借读费。除此之外的收费项目都属乱收费,一律禁止收取。
  
  二、严格控制杂费和住宿费标准。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杂费和住宿费标准要保持合理稳定。杂费和住宿费由学校按学期收取,不得超过标准收费或跨学期收费。
  
  三、严格借读费审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户口在本县(市)的跨学区的借读生。对户口不在本县(市)确需借读的,须报经当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可适当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标准按杂费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借读条件和借读费减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四、禁止各种代收费项目。除了需要,由学校学生统一订购课本外,学校不准代收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五、禁止各种乱收费。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公办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不准收取择校费。目前仍在收取择校费的要立即纠正。不准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收取转学费用。捐资赞助办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准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禁止地方政府和部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也一律不准代办。
  
  六、建立健全收费公开、收费登记和收费票据制度。各学校对政府规定的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的监督。学校在实施收费时,必须向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的收费票据,并建立收费登记册。收费登记册由学生保存,学校在收费时必须填写收费登记册,以便于群众监督。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不出具规定票据的,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交,并可向价格、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举报。
  
  七、全面清理整顿各种乱收费。各地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重点清理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乱收费项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出的乱收费款项要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收缴财政。对屡禁不止、乱收费严重的学校,一经查出,要移交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各地清理整顿和检查农村中小学收费的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教育部、国家计委。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2000]教电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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