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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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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现将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是“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开始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第一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有关精神,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编报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1〕20号)要求,在确保教育质量的前提下,落实好今年的招生计划。国家下达招生计划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二、要切实落实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专科教育统一的发展政策,加大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和宣传力度,努力改善其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提高学生报到率,树立高等职业教育良好的发展形象。
  
  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等教育质量,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正确处理好规模发展与条件保障的关系,保证高等教育的规格和质量。
  
  四、认真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维护高等教育的声誉,严禁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对个别地方违反上述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其学生的高等教育学历。请各有关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清理和检查。教育部将适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严肃处理此类严重违法、扰乱办学秩序的行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在新闻媒体曝光通报批评。
  
  对在《高等教育法》颁发实施前,经原国家教委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小教班”、“高职班”要采取措施,加快收缩招生规模。
  
  五、各地对已经确定的“黄”牌学校,要加大力度改善其办学条件,视条件严格控制其招生规模。对于已经连续两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各地要提出整改措施。凡连续三年的“黄”牌学校,将暂停其招生资格。
  
  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做好招生计划的各项管理工作,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跨越隶属关系下达或调整招生计划。部门所属高校不能接受地方下达的招生计划。
  
  七、请各地、各部门将下达的所属普通高等学校2001年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抄报教育部、国家计委。
  
  附件: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略)
  
  
2001年4月16日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教发[20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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