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兴县(市)工作要点(试行)
一、县(市)各级政府和领导应确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经济的战略思想。县(市)领导班子要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依靠科技进步振兴经济的紧迫感、责任感,将科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有关科技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科技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法规,坚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把科技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并有具体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县(市)应设有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科技兴县(市)工作领导组织,负责全县(市)科技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并有相应的办事机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科技工作。 三、县(市)对已配备的科技副县(市)长、科技副乡(镇)长、科技副村主任,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在管理上有制度,业务上有培训,工作上有考评。 四、县(市)应有分别经人大、政府批准的切实可行的依靠科技振兴县(市)经济的发展战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本地区科技进步的具体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大力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 五、健全科技管理体系。县(市)应建有与“科技兴县(市)”任务相适应的科技工作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使其能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职能,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在推动工农业生产和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中发挥先导作用,做好科技人才、成果、情报、专利、科技档案和技术市场的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工作。 县(市)主要经济部门和乡镇要建立科技管理机构,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条件,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县(市)对其有完善的管理和考核奖励制度,并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健全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根据支柱产业和区域开发的需要,县(市)、乡(镇)的综合或专业科技服务组织要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服务能力的技术经济实体;大部分行政村应建有技术服务站(组)等服务组织。上述各类服务组织要能够切实有效地围绕农业生产各个环节,通过技术经济承包等多种形式开展技物结合的综合配套服务,形成而向产、供、销全程的科技服务体系。 加强农业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农业技术综合试验、示范区和以科技为先导的支柱产业。力争农业先进适用技术覆盖面达到80%以上;农作物优良品种覆盖面达到90%以上;主要农产品单产比前三年平均水平增长8%以上。 七、大力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积极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活动,技术进步指标应纳入企业承包考核的指标体系。县(市)办工业企业和60%以上的骨干乡镇企业应建有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引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培植高新技术企业生长点。使全县(市)的地(市)级以上新产品和优质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15%以上;乡镇企业产值、利税增长速度和管理水平均处于本地(市)先进行列。 八、县(市)、乡(镇)应建有农科教三结合培训基地,并做到有场所,有师资,有培训规划和计划,有相应的培训设施和手段。每年要争取做到有90%以上的农村基层干部和8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接受普及型科技培训。10%以上的青壮劳动力接受乡(镇)培训中心以上的系统培训,其中5%以上取得农民技术员资格。企业职工年培训面要力争达到90%以上;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逐年有所提高。科技干部继续工程教育年培训面不低于30%。 九、建立起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资金投入体系,使全社会的科技投入不断增加。“科技三项经费”列入县(市)、乡(镇)财政预算科目,数额分别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以上;县(市)科技发展基金一般不应少于50万元,并有较完善的使用管理办法;县办工业企业和骨干乡镇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占销售收入的1%以上,并做好金融部门的协调工作,力争能保证科技项目所需要的匹配资金。 十、全县(市)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增长应力争高于所在省区平均增长幅度;争取做到近三年科技进步对国民生产总值平均增长贡献份额较三年前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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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兴县(市)工作要点(试行)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 [93]国科发改字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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