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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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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科协,中国科学院各单位: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大学在科普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有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1. 科研机构和大学利用现有科研设施、场所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让科技进步惠及广大公众,是其重要社会责任和义务,是提升我国科普能力,增强公众创新意识,营造创新的社会氛围,提高公众科技素质,培养科技后备人才,对于加快科技事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本意见所称的科研机构和大学,是指由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从事自然科学、工程科学与技术研究的单位和相关高等院校。开放范围包括科研机构和大学中的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各类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自然科技资源库(馆)、科学数据中心(网)、科技文献中心(网)、科技信息服务中心(网)等科研基础设施;非涉密的科研仪器设施、实验和观测场所;科技类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和植物园等。
  
  3. 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社会效益。开放活动要充分体现实践性、体验性、参与性和实效性,采取喜闻乐见、深入浅出的方式,使公众通过参观科研过程、参与科研实践和探讨科技问题等活动,增进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理解,提升其使用科技手段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十一五”期间推动开放工作的目标是:2008年底前,实现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机构、国务院部门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和进入“211工程”的相关大学率先实现向社会开放。2010年底前,其他部门、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大学要积极创造条件,借鉴先期开放的科研机构和大学的经验与做法,实现向社会开放。
  
  5. 实施开放的科研机构和大学(以下简称“开放单位”)要制定科研场所和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和条件保障。要将向社会开放作为一项工作制度,纳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整合优势资源,为开放提供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要充分利用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科普宣传,使公众及时了解国内外科技最新进展。
  
  6.开放单位要加强开放工作的人员队伍建设。逐步设立科普工作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范围管理。要完善业绩考核办法,将科研人员和教师参与开放的工作量,视同科研和教学工作量,作为科研人员和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和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鼓励科研人员、教师、研究生和大学生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开放工作。要加强对从事开放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科普作品的创作、讲解演示等与公众的沟通能力和技巧,有效满足公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7. 开放单位每年向社会开放的时间应相对固定。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群众性科技活动期间,应实施开放。开放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开放时间,到“十一五”末期,每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开放单位应通过制作科普图册、张贴图片、摆设展板、制作科研成果的科普模型和示意展品,发放科普创作图书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强化展示手段。要通过建立宣传网站、与新闻媒体联合制作宣传节目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工作。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城市社区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协调工作,结合自身科研工作特色,开展内容丰富的科普宣传活动。要加强开放期间的涉密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8. 鼓励开放单位设立面向公众的专门科普场所。在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工程项目时,要根据面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实际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将相应的科普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9. 开放单位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要注重科普资源的开发,并将科技成果及知识的传播与扩散等相关科普活动作为科技计划的目标和任务之一。对于非涉密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及其它易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及时向公众发布成果信息和传播知识,并应作为项目立项和验收考核目标之一。
  10.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开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放活动的监督检查。在评估科研机构和大学的科技工作绩效时,要将开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从活动内容、时间安排、经费使用、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定期进行评估考核,并作为评选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重要依据。属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范围内的设施,在进一步面向社会加强开放、共享的同时,也要提供多种形式的科普服务,并把科普服务作为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成绩突出单位进行奖励的重要考核指标。
  
  1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组织中小学生到开放单位参加科普活动,作为对学校和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校外科技活动场所与学校科学课程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开放单位要根据学校科技教育的需要,精心设计能够与科学课程有机结合的活动项目。中小学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科技教师到开放单位参加科普活动,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当中,作为学校科技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12. 鼓励和支持转制科研机构、民办科研机构和大学以及企业所属的独立科研机构,按照本意见要求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并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政策。
  
  13.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科学技术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院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科学技术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科协,中国科学院各单位: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大学在科普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有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1. 科研机构和大学利用现有科研设施、场所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让科技进步惠及广大公众,是其重要社会责任和义务,是提升我国科普能力,增强公众创新意识,营造创新的社会氛围,提高公众科技素质,培养科技后备人才,对于加快科技事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本意见所称的科研机构和大学,是指由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从事自然科学、工程科学与技术研究的单位和相关高等院校。开放范围包括科研机构和大学中的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各类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自然科技资源库(馆)、科学数据中心(网)、科技文献中心(网)、科技信息服务中心(网)等科研基础设施;非涉密的科研仪器设施、实验和观测场所;科技类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和植物园等。
  
  3. 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社会效益。开放活动要充分体现实践性、体验性、参与性和实效性,采取喜闻乐见、深入浅出的方式,使公众通过参观科研过程、参与科研实践和探讨科技问题等活动,增进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理解,提升其使用科技手段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十一五”期间推动开放工作的目标是:2008年底前,实现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机构、国务院部门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和进入“211工程”的相关大学率先实现向社会开放。2010年底前,其他部门、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大学要积极创造条件,借鉴先期开放的科研机构和大学的经验与做法,实现向社会开放。
  
  5. 实施开放的科研机构和大学(以下简称“开放单位”)要制定科研场所和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和条件保障。要将向社会开放作为一项工作制度,纳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整合优势资源,为开放提供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要充分利用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科普宣传,使公众及时了解国内外科技最新进展。
  
  6.开放单位要加强开放工作的人员队伍建设。逐步设立科普工作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范围管理。要完善业绩考核办法,将科研人员和教师参与开放的工作量,视同科研和教学工作量,作为科研人员和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和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鼓励科研人员、教师、研究生和大学生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开放工作。要加强对从事开放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科普作品的创作、讲解演示等与公众的沟通能力和技巧,有效满足公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7. 开放单位每年向社会开放的时间应相对固定。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群众性科技活动期间,应实施开放。开放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开放时间,到“十一五”末期,每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开放单位应通过制作科普图册、张贴图片、摆设展板、制作科研成果的科普模型和示意展品,发放科普创作图书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强化展示手段。要通过建立宣传网站、与新闻媒体联合制作宣传节目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工作。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城市社区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协调工作,结合自身科研工作特色,开展内容丰富的科普宣传活动。要加强开放期间的涉密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8. 鼓励开放单位设立面向公众的专门科普场所。在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工程项目时,要根据面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实际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将相应的科普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9. 开放单位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要注重科普资源的开发,并将科技成果及知识的传播与扩散等相关科普活动作为科技计划的目标和任务之一。对于非涉密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及其它易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及时向公众发布成果信息和传播知识,并应作为项目立项和验收考核目标之一。
科学技术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科发政字[2006]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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