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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营林业局林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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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营林业局林地管理的通知


  
  吉林、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计委(计经委)、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计委、农委、西藏自治区计经委、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目前我国共有国营林业局131个。这些企业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了大量的木材和林副产品,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从近两年核发国有林权证工作中了解到,许多国营林业局的经营面积比建局初期大大减少。据不完全统计,黑龙江40个林业局,经营面积减少了1573万亩,其中有林地305万亩,吉林20个林业局,经营面积减少了851万亩,其中有林地201万亩。云南、四川国营林业局经营面积减少的幅度更大。由于林地的减少,不仅严重影响了国有林权证颁发工作的顺利进行,更重要的是使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济危困日趋严重。
  
  为进一步依法保护国营林业局经营范围内各类土地不被继续侵占,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根据《宪法》第十二条、《森林法》第三条规定,经国家批准建立的工营林业局是国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是社会主义的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和破坏。
  
  凡已颁发林权证的国营林业局,经营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应以国有林权证所记载的面积为准。尚未颁发国有林权证的西北、西南国有林区国营林业局,要参照最近一次的二类资源调查所确定的经营范围,尽快完成核发工作。各国营林业局对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
  
  二、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范围内占用土地开荒、修筑工程设施等改变企业各类土地面积,均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或有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地的文件,方可占用。
  
  三、凡1991年末国营林业局核发国有林权证工作仍未完成的,国家将原则上不安排投资和林业建设项目。
  
  四、不按有关规定,在国营林业局经营范围内开荒种地的,由企业依法收回。今后企业必须保护好经营范围内各类土地,不可擅自予以变更。
  
  五、国营林业局在进行生产项目安排、统计数字以及规划、设计编制经营方案等项工作时,必须以国有林权证所注各类土地面积为准,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和林地变化统计报表制度,切实按已批准的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
  
  
1991年7月31日
林业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营林业局林地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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