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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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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出口,保证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率、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煤炭的正常出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负责确定全国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分配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方式下煤炭的出口。其他贸易方式下煤炭出口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申请
  
  第四条 每年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申请程序,由发展改革委于上一年10月31日前在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
  
  第五条 确定煤炭出口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
  
  (四)国际、国内市场供求状况。
  
  第六条 煤炭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已获得煤炭出口国营贸易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煤炭出口配额。
  
  第七条 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向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煤炭出口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额的申请。
  
  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九条 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的80%下达给企业。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
  
  第十条 煤炭出口配额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煤炭出口实绩分配。
  
  第十一条 煤炭出口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对已分配的配额进行调整:
  
  (一)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二)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出口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
  
  (四)其他需要调整配额的情况。
  
  第十三条 煤炭出口企业凭配额批准文件,按照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向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煤炭出口许可证管理按照商务部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煤炭出口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煤炭出口配额使用情况报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煤炭出口经营者在煤炭出口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海关、税务、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处罚的,发展改革委可酌情扣减其已获得的煤炭出口配额。
  
  第十六条 煤炭出口经营者伪造、变造出口配额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配额、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规定处罚。发展改革委并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煤炭出口配额。
  
  第十七条 对配额分配决定或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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