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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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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深入持久地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现将《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要求,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为现代农业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
  
  电话:010-64192678
  
  传真:010-64193157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06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实现了“十一五”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的良好开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推进放心农资进村,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源头控制,加强市场整顿
  
  (一)加强农资生产主体资质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和“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农业、发改委、工商、质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农资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查,强化关口前移。要在年初组织对辖区内农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证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批准)证、登记证和营业执照。
  
  (二)完善农资生产企业监管制度。农业、发改委、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生产经营档案,并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要建立农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检查工作记录,建立健全农资生产企业档案,记录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
  
  (三)清理整顿农资经营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农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要重点清理整顿政企不分、乱挂钩、乱挂靠的农资经营企业和无证照经营农资行为。
  
  (四)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抽查。在春耕和秋播前等农资购销旺季,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及时公布抽查结果。要规范监督抽查行为,加强部门协调,避免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一律不得收费,严禁借抽查乱收费。积极推行农资质量例行监测和定向监测,建立农资质量监测点,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完善农资质量预警机制。
  
  (五)规范农资产品包装标识。加强对农资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重点查处无标签、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标注内容与产品不符、擅自修改标签、扩大适用范围等行为。
  
  (六)加强对农资广告的监管。严格农资广告审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农药、兽药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农资广告行为。各级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本辖区农资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行为,依法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二、打击违法行为,狠抓案件查处
  
  (七)加强重点品种监管。要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等品种为重点,加强日常检查,突出对县乡村级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和流动商贩的监管。配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违法行为,以及掺杂高毒农药、禁用化学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同时,继续抓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和防范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行为,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八)狠抓大要案查处。以查处大要案件为突破口,深入推进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坚持“五不放过”原则,重点查处制假售假窝点,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对制假售假重点区域,要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文件精神,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并向检察机关抄送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监察、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完善信访举报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农资投诉举报体系,利用12315、12316、12365等公益服务电话,畅通举报渠道。积极争取经费,做好投诉举报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农资打假工作的积极性。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待、处理好涉及农资的信访事件,努力使信访问题处理在基层。
  
  (十)建立案件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农业、发改委、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定期通报案件查处信息。对于跨区域、跨部门的案件,要及时通报,案件涉及的地区或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协查工作,保障执法监管到位。
  
  三、推进放心农资进村,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十一)继续做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各项工作。农业、工商、质检、供销等部门要在总结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各类名优农资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等组织创新农资供应模式,直接到农村设立经营网点,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
  
  (十二)加快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加强对大型农资企业和重点农资连锁经营企业的帮助和指导,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发展农资直供、连锁配送、连锁超市等现代流通方式,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努力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净化农村农资消费环境。
  
  (十三)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建设。农业、发改委、工商、质检、供销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鼓励、引导和督促农资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在市场监管、信访举报、质量检测、群众评议等工作基础上,积极建立本区域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征集、发布、评价等管理制度,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对守信企业予以宣传扶持,促进其提高市场占有率;对失信企业依法严厉惩戒,加大监管力度。
  
  (十四)加大农资使用的服务指导。要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服务和指导,积极组织和协调各类协会、中介机构和经营性科技服务机构,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开展技物结合,做好培训、示范和推广工作。要大力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常识,指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取票证,增强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基层农民的技术服务、指导和培训,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节本增效,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农业生产事故。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假合力
  
  (十五)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组织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各级发改委、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十六)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级农资打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协调小组每年应召开两次以上会议,研究和部署农资打假的有关工作,对重大农资案件要及时协调查处,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提高打假效能。
  
  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列为重要工作,保障工作经费,不断改善执法手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强化层级监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工作不力、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并造成农民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十八)强化监督检查。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各省(区、市)也要对所辖区的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进行督查。要严厉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十九)着力抓好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农资打假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建立机构稳定、执法有力的各级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队伍。积极推行农资义务监督员制度。要继续加大对基层执法体系建设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农资打假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二十)广泛开展农资打假工作宣传。结合“五五普法”工作,加大农资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农民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把握农资购销形势,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同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对大要案、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深入持久地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现将《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要求,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为现代农业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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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06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实现了“十一五”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的良好开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推进放心农资进村,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源头控制,加强市场整顿
  
  (一)加强农资生产主体资质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和“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农业、发改委、工商、质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农资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查,强化关口前移。要在年初组织对辖区内农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证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批准)证、登记证和营业执照。
  
  (二)完善农资生产企业监管制度。农业、发改委、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生产经营档案,并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要建立农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检查工作记录,建立健全农资生产企业档案,记录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
  
  (三)清理整顿农资经营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农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要重点清理整顿政企不分、乱挂钩、乱挂靠的农资经营企业和无证照经营农资行为。
  
  (四)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抽查。在春耕和秋播前等农资购销旺季,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及时公布抽查结果。要规范监督抽查行为,加强部门协调,避免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一律不得收费,严禁借抽查乱收费。积极推行农资质量例行监测和定向监测,建立农资质量监测点,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完善农资质量预警机制。
  
  (五)规范农资产品包装标识。加强对农资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重点查处无标签、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标注内容与产品不符、擅自修改标签、扩大适用范围等行为。
  
  (六)加强对农资广告的监管。严格农资广告审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农药、兽药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农资广告行为。各级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本辖区农资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行为,依法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二、打击违法行为,狠抓案件查处
  
  (七)加强重点品种监管。要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等品种为重点,加强日常检查,突出对县乡村级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和流动商贩的监管。配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违法行为,以及掺杂高毒农药、禁用化学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同时,继续抓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和防范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行为,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农市发[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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