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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32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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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32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及有关事项


  
  为贯彻落实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确保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保留用于出口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能力,其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发放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二、各农药生产单位要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计划,以销定产,避免因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过剩而造成积压和损失。对在2006年底尚未售出的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农药经营单位要按照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货数量。对在2006年底尚未销售的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农药使用者和广大农户要有计划地选购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产品,确保在2006年底前全部使用完。
  
  五、各级农业、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质量监督检验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搞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政策、替代农药产品和科学使用技术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同时,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禁用计划。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要按照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六年四月四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32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及有关事项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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