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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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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加强对矿产勘查工作的统一管理,缩短勘查周期,使矿产勘查工作与矿山基本建设程序紧密衔接,从而进一步提高矿产勘查和矿山建设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矿产勘查工作,划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普查阶段之前,为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勘探阶段之后,为矿山开发地质工作。


    第三条 普查阶段。目的和任务是对已发现的矿点和地质、物化探等异常进行普查工作,查明是否有进一步工作的价值,提交普查报告,一般探求D+E级储量①,为是否进行详查阶段工作提供依据。一般要求是:
  ①E级储量是指已发现矿床的探明储量之外的预测储量。
  1.大致查明普查区内地质、构造情况;
  2.对矿体(层)的形状、产状和分布情况,矿石品位、物质成分、结构构造、自然类型等的控制和研究程度,应达到探求相应储量级别的要求;
  3.对矿产的加工选冶性能进行对比和研究,做出是否可能作为工业原料的评价;
  4.大致了解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5.对矿床进行概略的技术经济评价②。
  ②矿产勘查阶段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内容要求另有规定。


    第四条 详查阶段。目的和任务是对经过普查阶段工作证实具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矿床,做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提交详查报告,一般探求C+D级储量,其中C级储量,一般金属矿10%-20%,非金属矿20%-50%,为是否进行勘探阶段工作提供依据,并可提供矿山总体规划和作矿山项目建议书使用。一般要求是:
  1.基本查明详查区内地质、构造情况;
  2.对矿体(层)的形状、产状和空间位置,矿石的品位、物质成分、结构构造、工业类型和品级等的控制和研究程度,达到探求相应储量级别的要求;
  3.对矿产的加工选冶性能进行对比和研究,做出是否有工业价值的评价;
  4.基本查明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5.对矿床进行初步的技术经济评价②。
  ②矿产勘查阶段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内容要求另有规定。


    第五条 勘探阶段。目的和任务是对经过详查阶段工作证实具有工业价值,并拟近期开采利用的矿床进行勘探,按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探求各级储量,提交勘探报告,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依据。一般要求是:
  1.详查探明勘探区内的地质、构造情况;
  2.对矿体(层)的形状、产状和空间位置,矿石的品位结构构造和工业类型、品级的种类及其比例等的控制和研究程度,达到探求相应储量级别和矿山建设设计的要求;
  3.对矿产加工选冶性能进行研究,做出是否具有可供工业建设设计的评价;
  4.详细探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5.对矿床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评价**。


    第六条 矿产勘查工作,一般应按规定的阶段循序渐进,对特别复杂、难以正规设计开采的矿床,可以边探边采;个别地质条件简单的矿种或正在开采矿山外围和深部的矿床勘查阶段,也可按实际情况简化或合并,但应经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每个阶段结束野外工作后,应及时全面整理资料,编写阶段报告,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未提交上一阶段报告,不得转入下一阶段工作。有的矿床确需连续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下一阶段的勘查工作设计中包括上一阶段的工作成果的评述和论证。


    第八条 由详查阶段转入勘探阶段,一般应与使用部门对口,具有使用单位的委托书或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或局级以上(含局级)矿产勘查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


    第九条 各阶段报告的名称应有地名、矿种和阶段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县××区(乡、镇、村等具体地名)××矿××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系一般性要求,个别矿种勘查阶段划分的增减和某些具体指标要求的提高或降低,可视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与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具体商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授权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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