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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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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7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具有较高知识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1、2两项条件中的各1项条件者: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1985年及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10年。
  
  (2)1985年及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7年。
  
  (3)1987年及以前,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及以上学历、学位,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5年。
  
  2、业务技术工作资历
  
  (1)担任甲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4年,或担任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7年。
  
  (2)通过考试取得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担任甲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3年,或担任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6年。
  
  (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规划和计划咨询报告。
  
  2、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经济建设专题咨询和产业政策咨询报告。
  
  3、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3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报告和建议书编制。
  
  5、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3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融资咨询、招投标咨询、技术管理咨询培训任务。
  
  6、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5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评估、绩效追踪评价、后评价报告。
  
  7、在省、部级专业性公开刊物或《中国工程咨询》刊物上发表投资建设、工程咨询等方面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投资建设、工程咨询方面专著。
  
  8、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9、承担国家、地区或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工程技术、工程咨询标准及规范的主持制定人或执笔起草人。
  
  二、认定组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共同成立“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中认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咨询协会推荐。各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可向本部门工程咨询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分会)推荐,军队系统的工程咨询单位向总后勤部工程咨询管理部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咨询协会将审查合格人员材料报本地区计划管理部门复核,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总后勤部工程咨询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分会),对其所属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核准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相关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担任业务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任各项目负责人、主持人、主要完成人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证明。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呈报的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五)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报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
  
  (二)各省、自治市、直辖市计划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工程咨询管理机构和人事(干部)部门,总后工程咨询管理机构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2年10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各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规定条件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时,可提交各类证书、成果等规定条件的复印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
  
  (五)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一线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进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申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该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
  
  
人事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7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具有较高知识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1、2两项条件中的各1项条件者: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1985年及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10年。
  
  (2)1985年及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7年。
  
  (3)1987年及以前,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及以上学历、学位,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5年。
  
  2、业务技术工作资历
  
  (1)担任甲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4年,或担任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7年。
  
  (2)通过考试取得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担任甲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3年,或担任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6年。
  
  (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规划和计划咨询报告。
  
  2、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经济建设专题咨询和产业政策咨询报告。
  
  3、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3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报告和建议书编制。
  
  5、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3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融资咨询、招投标咨询、技术管理咨询培训任务。
  
  6、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5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评估、绩效追踪评价、后评价报告。
  
  7、在省、部级专业性公开刊物或《中国工程咨询》刊物上发表投资建设、工程咨询等方面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投资建设、工程咨询方面专著。
  
  8、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9、承担国家、地区或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工程技术、工程咨询标准及规范的主持制定人或执笔起草人。
  
  二、认定组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共同成立“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中认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咨询协会推荐。各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可向本部门工程咨询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分会)推荐,军队系统的工程咨询单位向总后勤部工程咨询管理部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咨询协会将审查合格人员材料报本地区计划管理部门复核,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总后勤部工程咨询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分会),对其所属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核准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相关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担任业务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任各项目负责人、主持人、主要完成人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证明。
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人发[20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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