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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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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


  
  2007年全国春茧收购工作已经结束,据对17个蚕桑生产省(区、市)春茧收购情况统计,桑园面积1373万亩,同比增长14.5%;春茧发种量956.1万张,同比增长12%;蚕茧产量35.9万吨,同比增长11.1%;综合均价963元/担(50公斤);蚕农收入69.14亿元,虽然收购单价下降,但因生产总量增长,蚕农收入较去年同期基本持平。蚕茧收购秩序总体好于去年。
  
  目前,国内外丝绸产品生产和销售形势总体良好,中西部地区“东桑西移”工程进展顺利。受人民币持续升值、生产资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上涨及出口退税下调等综合因素影响,上半年出口略有下降,但丝绸生产企业加强开发适销对路产品,国内市场需求有较大增长,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出口下降。近期国内厂丝现货价格(B类丝)已稳定在每吨19.5万元以上,预计下半年出口订单和国内消费将呈现增长态势。为做好茧丝供求平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2007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监测,科学合理安排秋茧生产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应监督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样本企业做好日报,加大对秋茧生产和价格等跟踪监测,及时发布预测、预警信息,引导企业和蚕农合理安排秋茧生产和收购。针对近期一些主产地区普遍遭遇高温、多雨等自然灾害天气,各地应提前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对秋季桑园易发生的病虫害,加强相应的桑园肥培管理,继续加大对蚕农技术培训指导力度,增强蚕农防范意识,确保秋茧安全生产。各地应根据年初制定的生产指导性计划,合理制定发种量,防止蚕茧生产规模盲目扩大,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要继续为蚕农提供优质桑、蚕品种,加强产前、产中、产后技术辅导,提高蚕茧单产和质量,增加蚕农收入。商务部确定的2006年度“东桑西移”工程项目基地必须重点做好相关工作,体现工程在组织链、产业链、科技链和信息链等方面建设的示范带头作用。
  
  二、加强地区衔接,合理制定秋茧收购价格政策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27号)精神,结合今年茧丝产销形势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毗邻省际、市县之间的衔接,按照有利于保护蚕农利益和促进茧丝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合理制定本地区秋茧收购价格政策,正确引导蚕农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蚕茧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强与外省毗邻地区及本地区毗邻市县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三、加大收购监管力度,规范秋茧收购市场秩序
  
  各地应严格执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 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鲜茧收购单位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认真按照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鲜茧收购资格,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以租借、转让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提供鲜茧收购活动。完善鲜茧收购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坚决把不合格的收购主体清除出鲜茧收购市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无照收购和超范围收购鲜茧的行为,严厉打击鲜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各鲜茧收购单位,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按质论价,及时兑现蚕农茧款,杜绝打“白条”,切实保护蚕农利益。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秋茧生产收购情况,并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价格、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工商总局(市场司)。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商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运发[2007]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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