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从事摩托车产品出口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的; (二)其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明的; (四)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的; (五)出口的摩托车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摩托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十三、本通知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产品目录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产品目录 ┌──┬──────┬─────┐ │序号│产品名称│海关税则号│ ├──┼──────┼─────┤ │1 │摩托车│8711100010│ ├──┼──────┼─────┤ │││87112010│ ├──┼──────┼─────┤ │││87112020│ ├──┼──────┼─────┤ │││87112030│ ├──┼──────┼─────┤ │││87112040│ ├──┼──────┼─────┤ │││87112050│ ├──┼──────┼─────┤ │││87113010│ ├──┼──────┼─────┤ │││87113020│ ├──┼──────┼─────┤ │││87114000│ ├──┼──────┼─────┤ │││87115000│ ├──┼──────┼─────┤ │2 │全地形车│87031011│ ├──┼──────┼─────┤ │3 │摩托车发动机│84073100│ ├──┼──────┼─────┤ │││84073200│ ├──┼──────┼─────┤ │4 │摩托车车架│871419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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