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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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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研究提出了《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
  
  
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流通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逐步产生了一批初具规模和有一定竞争力的流通企业,特别是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方式的快速发展,为流通企业的壮大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流通企业在规模化、现代化、组织化程度和竞争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推进我国流通业的改革和开放,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创造与国际同类企业同等竞争环境,尽快培育一批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化流通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以营造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环境为保障,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为核心,引导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发展,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流通方式,努力培育出具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大型流通企业。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企业自我发展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精神和主观能动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坚持扶优扶强和有进有出相结合,重点扶持在行业中带动力强、影响力大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实施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培育机制。三是坚持培育新的增长途径和解决历史包袱相结合。引导企业积极拓展盈利水平高、发展空间大、市场前景好的业务,提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盈利能力,采取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四是坚持国家培育与地方引导相结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集中政策资源和主要精力培育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选拔的大型流通企业。
  
  (三)发展目标。争取用5至8年的时间,培育出15至20家初步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流通企业,使这些企业的销售规模、盈利能力、网络控制能力大大高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部分企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在我国流通领域起到龙头带动作用。
  
  (四)培育对象。分两类进行培育,重点培育商业批发零售业中规模大、实力强、发展潜力明显的大型流通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这些企业加快做强做大;同时密切联系、指导一批石油石化、汽车、钢材、医药、农资、建材等重要商品销售行业中产销一体化的大型企业及部分内外贸专业公司,跟踪了解其所在的重要商品分销领域进一步开放后的情况和问题,指导企业健全营销体系,提高竞争力。
  
  二、推进流通企业改革,健全企业成长机制,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五)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引导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加强采购、销售、资金和财务等方面的管理,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积极推进企业间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国内外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流通企业改革,支持有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参股国有流通企业;妥善解决企业的历史包袱,处置不良资产。
  
  (七)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改进业务流程,完善供应链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实施ERP(企业资源计划)。
  (八)加强人才培训,分层次、多种形式对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企业管理和商品经营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培训,聘请国内外知名咨询机构提供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
  
  三、促进对外合资合作,提高我国流通企业的现代化水平
  
  (九)引导石油石化、汽车、钢材、医药、农资以及建材等行业与跨国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完善重要产业的分销体系。
  
  (十)鼓励有优势的大型流通企业与世界知名商业企业建立长期、全面的合作关系,切实引进国际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和营销技术,不断提高我国流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
  
  (十一)支持国内其他领域的优势企业以及有中资背景的境外公司,凭借资金、人才和管理实力,高起点与国外商业企业开展合资合作。
  
  (十二)推动大型流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到境外开设销售网点。
  
  四、切实落实各项政策,营造有利于企业快速发展的环境
  
  (十三)创造有利于大型流通企业快速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支持企业规模化经营,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对企业土地使用、商业网点选址等方面给予与外资零售企业同等的支持。
  
  (十四)提高企业融资能力。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适当扩大授信额度,积极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
  
  (十五)为促进流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建立信息系统,加强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
  
  (十六)妥善解决大型国有流通企业的历史包袱。积极研究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解决流通企业历史包袱的办法;对企业因政策性原因形成的亏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积极研究采取措施解决。
  
  (十七)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49号)的精神,结合各行业的实际情况,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避免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为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十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内外贸管理、国际合作等相关政策,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统一大市场,支持企业创新营销技术、培养经营管理人才、到海外发展等方面,对重点培育的流通企业提供切实的支持。
  
  五、加强配合,形成共同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的工作机制
  
  (十九)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对应对入世挑战、推进流通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我国流通企业竞争力的重大意义。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围绕国家提出的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实实在在地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密切配合国家培育大型流通企业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研究政策措施,切实打破地方保护,为大企业跨地区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重点培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当地的流通资源,集中力量,重点突破,确保培育的流通企业快速发展壮大。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研究提出了《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
  
  
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流通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逐步产生了一批初具规模和有一定竞争力的流通企业,特别是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方式的快速发展,为流通企业的壮大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流通企业在规模化、现代化、组织化程度和竞争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推进我国流通业的改革和开放,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创造与国际同类企业同等竞争环境,尽快培育一批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化流通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以营造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环境为保障,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为核心,引导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发展,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流通方式,努力培育出具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大型流通企业。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企业自我发展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精神和主观能动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坚持扶优扶强和有进有出相结合,重点扶持在行业中带动力强、影响力大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实施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培育机制。三是坚持培育新的增长途径和解决历史包袱相结合。引导企业积极拓展盈利水平高、发展空间大、市场前景好的业务,提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盈利能力,采取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四是坚持国家培育与地方引导相结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集中政策资源和主要精力培育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选拔的大型流通企业。
  
  (三)发展目标。争取用5至8年的时间,培育出15至20家初步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流通企业,使这些企业的销售规模、盈利能力、网络控制能力大大高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部分企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在我国流通领域起到龙头带动作用。
  
  (四)培育对象。分两类进行培育,重点培育商业批发零售业中规模大、实力强、发展潜力明显的大型流通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这些企业加快做强做大;同时密切联系、指导一批石油石化、汽车、钢材、医药、农资、建材等重要商品销售行业中产销一体化的大型企业及部分内外贸专业公司,跟踪了解其所在的重要商品分销领域进一步开放后的情况和问题,指导企业健全营销体系,提高竞争力。
  
  二、推进流通企业改革,健全企业成长机制,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五)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引导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加强采购、销售、资金和财务等方面的管理,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积极推进企业间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国内外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流通企业改革,支持有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参股国有流通企业;妥善解决企业的历史包袱,处置不良资产。
  
  (七)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改进业务流程,完善供应链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实施ERP(企业资源计划)。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商改发[2004]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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