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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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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现将《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5年6月10日前报送商务部。
  
  附件:1.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部际协调工作制度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推动商贸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打击商业欺诈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着力整治和打击六类商业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商业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商务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查处不正当促销行为,维护和规范商业零售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商务主管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本地区不规范促销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引导商业零售企业开展适当的促销活动。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在促销活动中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在促销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宣传行为。
  
  (二)整治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商务部要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预防、查处商业零售企业超过合同期限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促进商业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对本地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供应商货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告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涉及户数众多、数额巨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名单,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对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进行查处,研究建立企业异常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预警机制,尤其是对重点监控企业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以美容美发业为突破口,整治服务业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商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行业管理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美容美发业广告宣传和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和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美容美发店内商品的监管,实时发布美容美发店内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商品予以曝光,问题严重的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进货渠道;质检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美容美发店虚构原价、促销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四)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商务部门要开展对本地区特许经营发展情况的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特许经营广告的管理,对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任何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广告进行清理。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规范管理,对利用展会进行商业欺诈的参展企业,工商行政部门要予以查处。公安机关要对涉嫌诈骗的特许经营企业立案侦查。推动出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五)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等部门要在外贸领域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发现欺诈线索的部门要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制止欺诈行为。积极推进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税务、海关等部门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出口发票管理的措施,整治虚假出口、低报瞒报价格和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六)整治和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欺诈行为。商务、工商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发布虚假劳务、工程和招商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以骗取钱财的行为;打击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商务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对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在境外开展承包工程业务中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外汇、海关部门要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要对涉嫌利用虚假外派劳务、境外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
  
  三、治本措施
  
  (一)完善法规,强化监管。要针对商业欺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骗取银行贷款、占压骗取供货商货款等欺诈行为,分析其特点和规律,制订、修订法律法规,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涉嫌商业欺诈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严厉查处,彻底消除社会隐患。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规,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整合监管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和反欺诈预警机制,完善商贸企业的准入退出机制。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兴商”活动。一是深入开展各种诚信创建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在已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和“百城万店重诚信”、“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等各类诚信创建活动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深入开展“诚信兴商”主题创建活动的新形式、新路子。二是开展企业信用培训教育。加大企业信用培训教育力度,督促和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立业,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信用管理工作,形成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三是大力推动行业信用建设。要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开展信用建设试点工作,引导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信用公约,开展信用信息服务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建立督查指导制度等方式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服务会员企业。四是加强诚信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今年9月,结合第三个“公民道德宣传日”,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要对各地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报道,营造“守信光荣得利,失信可耻受罚”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把它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各地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涉及跨区域的打击商业欺诈工作,各地区之间要协调联动。
  
  (三)建立部际沟通协调机制。商务部统一组织协调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宣传、发展改革、公安、劳动保障、建设、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等部门参与,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会议、简报、督查、报告等工作制度,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参加部际沟通协调机制的部门,要确定专项行动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四)充分发动群众,营造商业欺诈无处藏身的社会环境。普及防骗知识,提高群众防范欺诈的警惕性;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欺诈行为露头就打,使其难以为害;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五、工作安排
  
  从200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5月-2005年6月),召开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制定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工作。
  
  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7月-2006年4月),按照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组织实施。
  
  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验收。
  
  附件2:
  
  
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政部际协调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有效协调各部门在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中的工作,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成立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部际协调机制。
  
  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联席会议暂定每3个月召开一次,研究专项行动中的跨部门合作事宜,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决定专项行动中的重大方案。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召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督促、落实相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任务;调查督办专项行动中的重大或典型案件;牵头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推动建立部际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
  
  办公室下设五个组:
  
  综合组:设在全国整规办,具体职责是:1.代行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职责,筹备领导小组联席会议。2.调查督办专项行动中的重大或典型案件。3.根据下述四个专项组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的实际需要启动部际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相关工作。4.牵头开展“诚信兴商”活动。5.推动建立部际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专项一组:设在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具体主持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
  
  专项二组:设在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具体主持整治和打击商业零售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以及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
  
  专项三组:设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司,负责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具体主持整治和打击服务业以及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
  
  专项四组:设在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具体主持整治和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欺诈行为。
  
  四个专项工作组在各自负责的专项行动中要建立简报、统计、举报等各项工作制度,督导地方政府的专项行动工作,向办公室通报、总结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领导人员
  
  领导小组组长
  
  张志刚商务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
  
  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中央文明办主任
  
  李盛霖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少东公安部部长助理
  
  黄海商务部部长助理
  
  刘文杰海关总署副署长
  
  崔俊慧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凡工商总局副局长
  
  二、领导小组成员
  
  王开忠中宣部宣教局助理巡视员
  
  李镭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
  
  高峰公安部二局副局长
  
  张亚力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侯淅珉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
  
  王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
  
  向欣商务部全国整规办秘书长
  
  周世杰商务部全国整规办副秘书长
  
  孙际文商务部外贸司副司长
  
  陈林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
  
  王德生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助理巡视员
  
  刘迎军商务部合作司副司长
  
  周斌海关总署调查局副局长
  
  刘太明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
  
  屈建民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
  
  孙秀媛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
  邹丹外汇局管理检查司副司长
  
  三、联络员
  
  王开忠中宣部宣教局助理巡视员
  
  石春萍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处长
  
  赵朝公安部二局副处长
  
  戴晓初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综合处处长
  
  杨佳燕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处长
  
  江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招投标监管处处长
  
  于露商务部外贸司秩序处调研员
  
  路政闽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制度处处长
  
  李京平商务部商业改革司服务业处调研员
  
  李洪伟商务部合作司服务处副处长
  
  王胜利商务部全国整规办信用管理组副处长
  
  朱昉海关总署调查局调查处处长
  
  马琪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处长
  
  赵国彬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副处长
  
  吴力明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助理调研员
  
  李朝晖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助理调研员
  
  杨洪丰工商总局广告司监督处处长
  
  郭跃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执法管理处副处长
  
  郗百顺外汇局管理检查司处长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综合组
  
  组长
  
  周世杰商务部全国整规办副秘书长
  
  成员
  
  王胜利商务部全国整规办信用管理组副处长
  
  楼俊峰商务部全国整规办信用管理组
  
  (二)专项一组
  
  组长
  
  孙际文商务部外贸司副司长
  
  成员
  
  于露商务部外贸司秩序处调研员
  
  杨玉平商务部外贸司秩序处主任科员
  
  (三)专项二组
  
  组长
  
  陈林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
  
  成员
  
  路政闽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制度处处长
  
  刘小峰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办公室调研员
  
  戴毓高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制度处
  
  吴东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制度处
  
  (四)专项三组
  
  组长
  
  王德生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助理巡视员
  
  成员
  
  李京平商务部商业改革司服务业处调研员
  
  赵涛商务部商业改革司服务业处
  
  董博商务部商业改革司流通处
  
  (五)专项四组
  
  组长
  
  刘迎军商务部合作司副司长
  
  成员
  
  李洪伟商务部合作司服务处副处长
  
  苏予商务部合作司服务处
  
  张磊商务部合作司工程处
  
  李健商务部合作司境外处

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现将《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5年6月10日前报送商务部。
  
  附件:1.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部际协调工作制度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推动商贸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打击商业欺诈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着力整治和打击六类商业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商业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商务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查处不正当促销行为,维护和规范商业零售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商务主管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本地区不规范促销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引导商业零售企业开展适当的促销活动。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在促销活动中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在促销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宣传行为。
  
  (二)整治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商务部要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预防、查处商业零售企业超过合同期限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促进商业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对本地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供应商货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告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涉及户数众多、数额巨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名单,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对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进行查处,研究建立企业异常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预警机制,尤其是对重点监控企业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以美容美发业为突破口,整治服务业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商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行业管理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美容美发业广告宣传和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和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美容美发店内商品的监管,实时发布美容美发店内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商品予以曝光,问题严重的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进货渠道;质检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美容美发店虚构原价、促销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
商整规发[2005]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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