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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将各省、市、自治区建设银行分行系统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划转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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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将各省、市、自治区建设银行分行系统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划转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70号和146号文的精神,现将建设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计划、统计交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计委同建设银行分行联名,于一九八四年初,将本省、市、自治区建设银行分行系统(含分行下属单位)的职工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和全年工资总额,按一九八三年年报数行文划转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并抄送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
建设银行系统使用的计划外用工,仍由建设银行系统负责管理,并应按所在省、市、自治区安排的清退计划,继续抓紧清退。
二、从一九八四年元月起,全国建设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计划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一管理。
三、各省、市、自治区建设银行分行系统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从一九八四年起,按月、季、年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编报,同时,按所在省、市、自治区统计局的规定报给他们。
各省、市、自治区建设银行分行向总行和省统计局报送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时,请同时报送所在省、市、自治区计委、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各一份。
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管理体制改变后,建设银行分行要主动向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汇报工作并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将各省、市、自治区建设银行分行系统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划转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已变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83]建总人字第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