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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埃及共和国石油部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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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埃及共和国石油部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埃及共和国石油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按照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的宗旨是:建立中埃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框架。

第二条

双方愿意加强在石油天然气政策、技术、项目、贸易等方面的信息交流与磋商。
双方根据两国有关法律法规,为两国企业在石油天然气与石化领域的合作提供机会和必要的便利条件,使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第三条

根据两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双方鼓励各自企业在两国开展石油勘探开发、炼油、石油化工、天然气生产与加工、运输与分销、行业设备生产与营销方面的合作。

第四条

根据国际惯例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愿继续扩大在原油贸易领域的合作。如条件允许,中方有兴趣扩大从埃方购买原油的数量。

第五条

埃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国公司在埃及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提供正常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

双方欢迎中国和埃及石油天然气公司通过成立合资公司,开展钻井、地震勘探、石油天然气与石化行业设备制造与营销、设备出租及其他服务业务,并根据两国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在中国和埃及的公开招投标和其他市场机会。

第七条

双方同意定期或根据需要举行会晤,积极就石油天然气领域的政策、信息及合作项目进行交流和磋商。

第八条

负责执行本框架协议的主管部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埃及共和国石油部。

第九条

在解释和适用本框架协议出现争议时,双方应通过谈判与磋商解决。

第十条

本框架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终止本框架协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框架协议于二○○六年六月十七日在开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解释出现分歧,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埃及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表 石油部代表
朱之鑫 沙米尔·哈米迪
(签 字) (签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埃及共和国石油部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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