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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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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为建立规范的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机制,保证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学生课本和教师用书。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的发行必须保证“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应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四条 中小学教材的发行招标投标试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面向本地区进行。
  
  第五条 参加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的投标人的资质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
  
  第六条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进行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标项目是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使用的中小学教材全部品种的总发行权。
  
  本办法所称总发行权是指承担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配送、调剂、添货、零售和结算。
  
  投标取得中小学教材总发行权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两学年。
  
  第九条 试点地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本地区第二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公布本地区第二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第十条 招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进行审查。具体包括:国务院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书刊经营许可证;国务院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年检合格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纳税登记证;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部门出具的近3年财务及经营状况等情况的审计报告;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
  
  招标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投标人进行审查,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中小学教材发行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规定的中小学教材的品种及其发行范围;中小学教材发行的时间要求、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和投标报价清单;投标截止日期和投标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投标有效期;中标人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扣罚和返还的具体方案;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注明以下要求:
  
  (一)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发行费用标准,也不得低于教材发行成本,否则视为废标。
  
  (二)中小学教材发行实行信用预订,原则上不得向学校预收书款。因故确需预收书款的,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保证开学前送书到学校。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送书到校的,应补偿学校自行取书而支出的费用。
  
  (四)帮助学校做好教材的补订和调剂工作,并按一定比例备货,保证教材主要品种的常年供应。
  
  (五)中标人应按中小学教材发行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分春、秋两季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履行完合同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给中标人。
  
  第十三条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有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投标。招标人所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人必须依法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同时还可在其他媒体上加发公告。
  
  第十四条 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发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有关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批同意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主营书刊发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书刊发行单位或国有控股书刊发行单位;
  
  (二)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发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年检合格,近3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
  
  (三)有3年以上书刊发行经验,在发行工作中有良好的业绩,连续3年没有亏损记录;
  
  (四)注册资金原则上1000万元以上,具有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运输、调剂、零售及结算能力,有配套的发行网络;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和与承担中小学教材发行工作相适应的业务人员。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载明完成招标项目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时将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如果少于3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制定投标对策,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向招标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对象包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抄送给相关教材出版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投标人的任何好处,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参与评标的人员不得对外透露有关评标的情况。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通过投标所获得的中小学教材总发行权的有效范围只限中标的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跨区域供应。
  
  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转让或分包中标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未参加投标的单位及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材的发行工作。出版单位不得向其供应教材。
  
  第三十五条 当季中小学教材发行工作完成之后,中标人应向招标人书面报告发行情况。招标人应对中标人的发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量保证教材供应的,招标人应督促用书单位及时向中标人支付书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教材发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审批时间不得超过自收文之日起15日。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如实报告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中标及中标人履约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条款行为的,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或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或宣布中标结果无效。
  
  第四十条 中标结果因违反本办法被确认无效后,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成招标人依据本办法重新招标。在规定的教材征订时间开始之前来不及进行新一轮招标投标的,由招标人从其余投标人中确定发行单位,并向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有下列情况的,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有关情况的;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四)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与招标工作人员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投标人向招标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
  
  (九)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分包中标项目的;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没有获得教材总发行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教材发行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招标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并给予明确答复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为建立规范的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机制,保证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学生课本和教师用书。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的发行必须保证“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应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四条 中小学教材的发行招标投标试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面向本地区进行。
  
  第五条 参加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的投标人的资质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
  
  第六条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进行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标项目是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使用的中小学教材全部品种的总发行权。
  
  本办法所称总发行权是指承担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配送、调剂、添货、零售和结算。
  
  投标取得中小学教材总发行权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两学年。
  
  第九条 试点地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本地区第二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公布本地区第二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第十条 招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进行审查。具体包括:国务院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书刊经营许可证;国务院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年检合格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纳税登记证;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部门出具的近3年财务及经营状况等情况的审计报告;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
  
  招标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投标人进行审查,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中小学教材发行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规定的中小学教材的品种及其发行范围;中小学教材发行的时间要求、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和投标报价清单;投标截止日期和投标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投标有效期;中标人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扣罚和返还的具体方案;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注明以下要求:
  
  (一)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发行费用标准,也不得低于教材发行成本,否则视为废标。
  
  (二)中小学教材发行实行信用预订,原则上不得向学校预收书款。因故确需预收书款的,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保证开学前送书到学校。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送书到校的,应补偿学校自行取书而支出的费用。
  
  (四)帮助学校做好教材的补订和调剂工作,并按一定比例备货,保证教材主要品种的常年供应。
  
  (五)中标人应按中小学教材发行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分春、秋两季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履行完合同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给中标人。
  
  第十三条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有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投标。招标人所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人必须依法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同时还可在其他媒体上加发公告。
  
  第十四条 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新出联[2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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