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
(2016年第19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1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2016年8月17日
201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201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22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1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42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6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16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申请2016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相关商品申请格式见附件。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受理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根据《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1、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2、201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3、201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附件1
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注册地址: |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联系电话: |
注册资本(万元): | 2015年纳税额(万元): | 2015年底资产负债率: |
2013至2015年在以下方面有无违规记录,有的在“□”内打√ □ 海关 □ 工商 □ 税务 □ 外汇 □ 检验检疫 □ 粮食流通 □ 环保 |
银行信用等级: | 有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 □ 有 □ 无 |
申请农产品配额名称: | 申请数量(吨) | 一般贸易: |
加工贸易: |
□ 2015年有该农产品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 | □ 2015年有该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 | □ 2015年无该农产品进口实绩者 |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一般贸易 | □2015年 □新企业 |
产品名称: | 加工原料名称: |
年生产能力(吨): | 年处理能力(吨): |
年实际产量(吨): | 年实际用量(吨): |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
加工贸易 | □2015年 □新企业 |
出口产品名称: | 进口原料名称: |
年实际出口量(吨): | 年实际进口量(吨): |
年加工出口能力(吨): | 年进口处理需求(吨): |
以下由具有大米批发零售资格的粮食企业填写 |
2014年大米贸易年销售额(万元): | 2015年大米贸易完成销售额(万元): |
以下由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填写 |
企业实际进口情况 |
| 2015年分配 | 2016年分配 |
一般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分配量(吨): |
实际进口量(吨): | 已完成进口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加工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分配量(吨): |
实际进口量(吨): | 已完成进口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备注: |
填表说明: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指企业2014年或2015年以申请进口的农产品(包括粉、粒)为主要原料加工产品实际生产经营情况。2、申请加工贸易的新企业按照当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能力证明,填写产品“年加工出口能力”和原料“年进口处理需求”。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的,请填写工商注册号。
附件2
201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注册地址: |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联系电话: |
注册资本(万元): | 2015年纳税额(万元): | 2015年底资产负债率: |
2013至2015年在以下方面有无违规记录,有的在“□”内打√ □ 海关 □ 工商 □ 税务 □ 外汇 □ 检验检疫 □ 环保 |
银行信用等级: | 有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 □ 有 □ 无 |
棉花配额再分配申请数量(吨): | 一般贸易: |
加工贸易: |
□ 2015年有棉花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 | □ 2015年有棉花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 | □ 2015年无棉花进口实绩者 |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一般贸易 | □2015年 □新企业 |
产品名称: | 加工原料名称: |
纺纱能力(万锭): | 年处理能力(吨): |
年实际产量(吨): | 年实际用量(吨): |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
加工贸易 | □2015年 □新企业 |
出口产品名称: | 进口原料名称: |
纺纱能力(万锭): | 年实际进口量(吨): |
年加工出口能力(吨): | 年进口处理需求(吨): |
申请企业与报关企业名称是否一致:□是 申请企业与报关企业名否一致 :□否(报关企业名称: ) |
以下由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填写 |
企业实际进口情况 |
| 2015年分配 | 2016年分配 |
一般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分配量(吨): |
实际进口量(吨): | 已完成进口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加工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分配量(吨): |
实际进口量(吨): | 已完成进口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申请企业与报关企业名称是否一致:□是 □否(报关企业名称: ) |
备注: |
填表说明: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指企业2015年以棉花为主要原料加工产品实际生产经营情况。2、申请加工贸易的企业按照当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能力证明,填写产品“年加工出口能力”和原料“年进口处理需求”。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的,请填写工商注册号。
附件3
201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 |
企业注册地址: |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申请配额名称: | □ 2015年有食糖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 | □ 2015年有食糖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 | □ 2015年无食糖进口实绩者 |
一般 贸易 | 申请数量: | 加工贸易 | 申请数量: |
报关口岸:① ② | 报关口岸:① ② |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
2015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
| 产品名称: |
|
日产量(吨): | 日食糖使用量(吨): |
年产量(吨): | 年食糖使用量(吨): |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
2015年加工贸易配额 | 申请到配额量(吨): | 2016年加工贸易配额 | 已申领到配额量(吨): |
实际进口量(吨): | 已完成进口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
2015年一般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2016年一般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实际进口量(吨): | 已完成进口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是 □否 |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
填表说明:“2015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指以食糖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