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 25 |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10分) | 建成并运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得10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项目验收文件及实际运行情况作为评分依据。如所在省区市明确由省级统一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级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台,则根据省级共享平台建设情况及该城市实际应用省级共享平台归集共享信息情况酌情评分) | |
信用信息归集共享(10分) | 每实现1个市级部门和单位(含水、电、气、交通、电信、银行等单位)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常态化提供信息得0.2分;最高得10分。 (以信息共享目录和实际归集信息作为评分依据) | |
信用信息上报(5分) | 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共享的该城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数量,每100万条得1分;最高得5分。 (由所在省(区、市)统计该城市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量。县级市、城区按上述标准的20%进行评分) | |
二、信用网站建设 | 15 | 网站建设及维护(2分) | 建成城市信用网站并及时更新信息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项目验收文件及网站实际运行情况作为评分依据) | |
信用信息查询(3分) | 在线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的,得3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网站实际运行情况作为评分依据) |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0分) | 在城市信用网站公示并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数量,每2万条得1分;最高得10分。 (以“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统计数据作为评分依据。县级市、城区按上述标准的20%进行评分) | |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 | 15 | 新注册主体赋码(3分) | 工商、民政、机构编制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向新注册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得3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实际工作情况作为评分依据) | |
新赋代码信息公示(3分) | 在城市信用网站上统一公示新注册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的,得3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网站实际公示情况作为评分依据) | |
存量代码转换(3分) | 为改革前注册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生成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立新旧代码映射关系,并通过所在省区市或直接上报“信用中国”网站的,得3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作为评分依据) | |
存量证(照)换发(6分) | 向所有存量主体换发证照及代码的,得6分;换证(照)率达到90%不足100%的,得5分;达到80%不足90%的,得4分;达到70%不足80%的,得3分;达到60%不足70%的,得2分;达到50%不足60%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国家和地方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数据作为评分依据) | |
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 10 | 开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2分) |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政务网络为市各部门和单位开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大厅、在政务服务中心开通查询窗口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通过大厅、窗口或者网络提供查询服务的实际情况作为评分依据。如所在省区市明确市级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台,则根据省级共享平台为所在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情况酌情评分) | |
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8分) |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应用公共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1个部门或单位查询应用得0.2分;最高得8分。 (以各部门和单位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的相关文件和案例作为评分依据) | |
五、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建设 | 20 | 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公示(4分) | 累计在城市信用网站及“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数量,每1000份得1分;最高得4分。 (以“信用中国”网站实际公示的承诺书数量作为参考依据) | |
行业信用分类监管(4分) | 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1个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得0.4分;最高得4分。 (以各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相关文件和案例作为评分依据) | |
守信联合激励(6分) | 对1个诚信典型实施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得0.05分;最高得6分。 (以各部门实施联合激励的相关文件和案例作为评分依据) | |
失信联合惩戒(6分) | 对1个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得0.05分;最高得6分。 (以各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文件和案例作为评分依据) | |
六、工作保障和推进落实措施 | 15 | 组织领导(2分) | 成立由市领导牵头的示范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得2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相关文件作为评分依据) | |
工作保障(7分) |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设立专职工作机构并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得3分; 设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技术支撑单位并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得2分; 地方财政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专项经费保障的,得2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文件等材料作为评分依据) | |
推进落实(4分) | 制定详细的示范创建工作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要求的;得1分; 市委、市政府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的,得1分; 对辖区内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的,得1分; 在辖区内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的,得1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相关文件作为评分依据) | |
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2分) | 举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培训班或者开展其他形式的信用建设教育培训活动的,得1分; 市主要媒体开设诚信建设专栏专刊或者播发诚信建设专题电视节目或者开展其他形式的诚信宣传和诚信文化建设活动的,得1分。 (以相关活动资料作为评分依据) | |
七、探索创新和突出贡献 | ≤20 | 示范创建城市结合实际,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创新探索,成效明显,形成地方特色和可推广复制经验,或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经所在省(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推荐上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意见后酌情加分,最高加20分。 | |
总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