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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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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我委发布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5号令,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将于2003年6月1日起生效,为确保《成本监审办法》按期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成本监审的重要意义。成本监审制度与价格听证、专家评价、集体审价等制度一起构成了政府价格决策体系,这一系列价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政府价格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成本监审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改进和完善政府价格审批制度;有利于强化价格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能;有利于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成本监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落实《成本监审办法》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成本监审工作的领导,建立成本监审与价格审批相互协调配合的机制,努力提高价格管理工作水平。
  
  二、积极稳妥地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各地应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原则,从重要商品和服务中选择部分区域性品种,先期实施成本监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成本监审的范围。当前,制定成本监审目录,应慎重选择实施成本监审的品种和项目,建议先选择一到两个区域性公用事业产品实施成本监审,取得经验后再扩大到其他品种。
  
  成本监审目录主要内容包括:(一)实施成本监审的具体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二)成本监审的对象;(三)商品和服务定期监审的时间,定期监审前后两次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四)明确实施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成本核算办法。各地应遵照《会计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成本费用合法合理、核算办法简易科学、实际操作便利可行”的原则,研究制定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中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核算办法,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核算公式。
  
  价格成本核算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详细列明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费用项目;(二)明确制造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等主要成本项目和期间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等主要费用项目的核算标准和分摊方法;(三)制定价格成本核算公式。
  
  四、妥善解决成本监审经费。成本监审是各级价格主管部的行政职能,不属于社会服务事务,因此,为确保成本监审的公正性,不得向成本监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逐步将成本监审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中。
  
  五、加强成本监审机构建设。根据《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凡已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地方,应落实成本监审的职责;未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成本监审的机构。负责成本监审的机构均应建立成本监审工作规章制度,充实具有会计等专业技术的高素质人员,配置必要的设备。
  
  六、确保《成本监审办法》按期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实施成本监审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认真学习《成本监审办法》,了解和掌握成本监审工作的基本知识、基本程序和要求,制定与《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相配套的实施细则,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成本监审人员的素质,确保《成本监审办法》按期顺利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改办价格[2003]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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