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法释〔201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下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96.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