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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海员性病治疗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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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语

国际公共卫生局于1924年起草了一份为商船海员提供性病治疗设施的协议草案。随后在布鲁塞尔召开了大会,于1924年12月1日批准了该协议草案并作为公约签署。国际公共卫生局被委托编写“治疗小册子”并承担公约所述其他义务。但由于1946年6~7月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卫生大会决定,国际公共卫生局的义务和职责转让给世界卫生组织。与国际公共卫生局以前承担的那些义务相同,世界卫生组织在执行布鲁塞尔协议条款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为:

1.编写和出版世界各港口性病治疗中心名录(该名录的头三版本是国际公共卫生局分别于1933年、1935年(1936年补编)和1939年出版,第四版本系世界卫生组织于1951年出版);

2.编写并向国家卫生当局分发供海员使用的治疗小册子(个人用小册子),以便海员在不同的治疗中心出示有关诊断和治疗的记录情况。

3.对执行国际协议条款的成功程度进行评价。(国际公共卫生局指定的特别委员会——布鲁塞尔协议委员会——于1933年报告了这方面的情况,世界卫生组织各专家委员会和研究小组也分别于1948年、1949年、1951年和1956年审议了该问题。)

第一和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按照性病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后称性病传染和梅毒专家委员会)对修正布鲁塞尔协议的可能性进行了审议。作为设想中修正的基础,世界卫生组织目前正在研究有关执行本协议的现行办法。

该协议的文本如下:

第1条

高尚的各缔约国承诺在其主要海港或河港设立并保持性病治疗服务机构,该机构向所有商船海员或带缆水手开放,不论其国籍如何。

这些服务机构应具备与医学发展并进的医疗专家和技术设备。它们的设立和管理应使想就诊的海员易于利用,其规模应与每个港口的交通量相称,并安排足够数量的病床。

第2条

应免费提供医疗和药品。当医生认为必要时,住院治疗也应是免费的。

在到达下一个停靠港之前的航程期间,患病海员同样应免费享受治疗所需要的药品。

第3条

每个患病海员应持有一张仅限于其自己使用的病卡,该卡上仅标出其代号。凡给患病海员诊治过的不同医治中心的医生应把下列情况登在病卡上:

(a)诊断以及体检时记录的临床细节的摘要;

(b)在医治中心进行的治疗;

(c)在航程期间将要进行的治疗;

(d)在遇有梅毒时查血清的结果(瓦沙曼)。

这些病卡应采用所附样品的格式,以后可以通过行政指令对其进行修改。

为便于比较起见,最好尽可能使用统一方法进行瓦沙曼反应检查。

第4条

应要求船长及船东将本协议所期望的服务机构的存在情况告知船员。

卫生检查官员在船舶卫生检查时或登船访问时应向船员提供通知书,说明咨询的时间和地点。

第5条

当本协议的非缔约国有要求时,应允许它们加入本协议。应通过外交途径将这种加入通知比利时政府,并由其通知其他签署政府。

第6条

本协议应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如果某一缔约国退出本协议,该退出应仅对该缔约国有效,并且自比利时政府收到其退出通知书之日起1年后生效。

第7条

当有关签署国没有做出相反决定时,本协议各规定应不适用于高尚的缔约国的自治领地、殖民地、属地和保护领地或其委任统治权已被缔约国代表国际联盟接受的领土。

然而,根据第5条规定,高尚的各缔约国可以其自治领、殖民地、属地和保护领地或它们已代表国际联盟接受其委任统治权的领土的名义,保留加入公约的权利。根据第6条规定,它们还可以保留单独退出公约的权利。

第8条

本协议应尽快予以批准,批准书应存放于布鲁塞尔。

各全权代表特签署本协议并予盖章,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1924年12月1日订于布鲁塞尔,其正本一份应存放于比利时外交部档案馆,核证无误的文本应送给各缔约国。

本协议的批准和加入情况

1.本协议于1930年12月18日生效(第6条)。

2.批准或参加本协议的国家和领土按其批准或参加的先后次序排列如下。注有+标记的国家是持有保留的。这些国家也排列如下。

批准情况:+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1925年8月21日),摩纳哥(1925年12月17日),芬兰(1926年4月21日),+希腊(1926年5月18日),比利时(1926年8月5日),+罗马尼亚(1927年12月26日),丹麦(1928年5月1日),意大利(1928年9月1日),+法国(1930年9月23日),瑞典(1931年2月10日),智利(1935年3月13日)。

+门诊病人治疗免费,住院病人治疗收费。

加入情况:加拿大(1925年8月21日),新西兰(1925年8月21日),英属几内亚(1926年11月4日),英属洪都拉斯(1926年11月4日),锡兰(1926年11月4日),福克兰群岛(1926年11月4日),斐济(1926年11月4日),直布罗陀(1926年11月4日),格林纳达(1926年11月4日),利沃德群岛(1926年11月4日),毛里求斯(1926年11月4日),圣卢西亚(1926年11月4日),圣文森特(1926年11月4日),塞舌尔(1926年11月4日),海峡新建殖民地(1926年11月4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926年11月4日),比属刚果(1927年2月17日),摩络哥(法属地带)2(1927年10月10日),巴哈马群岛(1927年10月28日),英属所罗门群岛保护领地(1927年10月28日),冈比亚(1927年10月28日),吉尔伯特群岛和埃利斯群岛(1927年10月28日),牙买加(1927年10月28日),伊拉克(1928年4月14日),澳大利亚(1928年8月23日),冰岛(1928年11月20日),塞浦路斯(1930年4月17日),爱尔兰(1930年9月18日),荷兰(1930年10月10日),波兰(1931年12月11日),香港(1933年11月21日),北婆罗洲(1934年6月13日),阿尔及利亚(1934年7月9日),柬埔寨(1934年7月9日),喀麦隆(法国管辖)(1934年7月9日),法属赤道附近的非洲(1934年7月9日),法属圭亚那(1934年7月9日),法国在印度的租界(1934年7月9日),法属西非(1934年7月9日),瓜德罗普岛(1934年7月9日),印度支那(1934年7月9日),马达加斯加(1934年7月9日),马提尼克岛(1934年7月9日),塔希提岛(1934年7月9日),突尼斯(1934年9月23日),挪威(1935年1月18日),+德国3(1937年4月16日),巴巴多斯(1950年3月29日),越南(1950年10月9日),以色列(1950年11月28日),土耳其(1952年3月27日),西班牙及其殖民地(1952年8月15日),摩洛哥(西班牙地带)2(1952年8月15日),印度(1954年11月6日),巴西(1955年2月20日),巴基斯坦(1956年6月7日)。

2.摩洛哥王国通过其外交部长1957年7月13日的函确认加入。

3.比利时政府的注释:“1953年9月24日和10月13日在布鲁塞尔交换照会后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重新生效。”

某些国家所做的保留

下述国家政府对本协议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法国

“法国政府声明,关于突尼斯港,本协议应仅适用于突尼斯亚”。德国

德国政府有保留地同意德国将仅在下述港口提供本协议所要求的安排:汉堡、不来梅、不来摩海门、基尔、柯尼斯堡、格赖夫斯瓦尔德、埃姆登、罗斯托克和斯德丁。希腊

“我声明我签署本协议,但持有与罗马尼亚政府所做的相同的保留。”罗马尼亚

“罗马尼亚政府签署本协议,仅承担下述义务:

1.在罗马尼亚海港和河港现有的医院里向患性病的外国海员提供病房和治疗,并给这种海员以与免费接纳的患病者同样的治疗。

2.在患病者抵达下一港口前,免费提供所需各种药品。

3.指示地方卫生当局制订病卡格式(海关通行证类型),并将本协议规定的各种细节记在上面。

4.向被地方医生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的所有海员提供病房,但不接受向海员提供特殊健康服务。”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我作为英国代表声明,我的签字仅适用于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按照第7条规定,我保留每个英国领地、殖民地、海外属地和保护领地和其委任统治权已被英国陛下代表国际联盟接受的各领土加入本协议的权利。”

非正式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国家

除本协议各缔约国之外,还有许多国家和领土已同意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治疗设施。下述国家和领土已通知世界卫生组织在某些港口诊所可免费提供治疗:

亚丁、阿根廷*、百慕大群岛、英属索马里、文莱、保加利亚、缅甸*、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法属索马里、加纳、危地马拉*1、印度尼西亚2、伊朗、肯尼亚+、黎巴嫩*、马来亚、马耳他、新喀里多尼亚、尼日利亚、巴拿马*、巴拉圭*、菲律宾*、葡萄牙+、留尼汪岛、沙捞越、塞拉利昂+、瑞士、坦噶尼喀、泰国、南非联盟、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美利坚合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桑给巴尔+。

1.参加(加入)是一种程序,即非条约签署国据此可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依照这种程序,非签署国可以像通过签署和随后交存批准书程序成为条约缔约国的国家一样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并享受所有权利和承担所有义务。本节所给资料系比利时政府提供。

2.摩洛哥王国通过其外交部长1957年7月13日的函确认加入。

3.比利时政府的注释:“1953年9月24日和10月13日在布鲁塞尔交换照会后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重新生效。”

*仅提供门诊病治疗。

+门诊病人治疗免费,住院病人治疗收费。

4.根据第4个名录中公布的资料,无进一步的资料。

5.仅限于门诊病人治疗,要求付部分费用。

世界卫生组织还进一步得知下述国家和领土的港口可向海员提供性病治疗设施:

付费治疗者:

日本、巴拿马运河区、圣赫勒拿岛、多哥、汤加。

未注明是免费还是付费治疗者:

捷克斯洛伐克、萨尔瓦多、海地、匈牙利、墨西哥、新赫布里底、秘鲁。

海员性病治疗公约
国际公共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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