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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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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及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企【2017】7号)的精神,为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2017年-2018年我市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产品和标准
  (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2、补贴产品:中央财政补贴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补贴标准。按财建[2016]958号确定的补贴标准,详见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二)地方配套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市财政按程序将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垫付的补贴资金再拨付给销售单位。
  2、补贴产品。市财政补贴的产品是在本市购买、上牌且在本市运行的,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补贴标准。
  (1)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微型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余车型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车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2)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3)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对本市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5%的补贴。
  在萧山、余杭、富阳区及四县(市)公共领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配套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二、对企业、产品和消费者的要求
  (一)申请中央补贴资金须符合财建[2015]134号、财建[2016]958号对企业和产品的有关要求和条件。
  (二)在本市购买、上牌且在本市运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申请地方配套补贴资金除符合上述第(一)条对产品的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用户是指在杭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2、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杭部队(含武警警察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3、非在杭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含区、县(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4、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杭州市发展与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5、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车辆(不含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应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向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推广申请,申请推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推广数量、车型、生产厂家、售价、电池容量、成本、用途等。每年度由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总量和实施计划(包括车型、车价等),对申请单位具体推广数量进行核定。
  6、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补助不超过1辆。
  三、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中央补贴资金
  1、每年1月20日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提出上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清算申请,生产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材料。
  2、各区、县(市)牵头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并报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于1月30日前联合行文将资金申请报告及材料至市经信委,并抄送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建立专家审核制度,经专家评审与公示等程序,会同市相关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月底前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和省科技厅。
  (二)地方配套补贴资金
  1、新能源汽车补贴
  符合条件的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销售新能源汽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检测机构(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汽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购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购买者的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销售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相关材料。
  (5)个人购买车辆的充电桩情况。
  2、充换电设施补助
  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提出补贴申请,填写《杭州市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备案确认资料;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5)充换电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并提供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6)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公用或共用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并提供接入全市充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证明资料;
  (7)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地方配套补贴资金的单位应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申请新能源汽车补助的,三份分别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一份留底;申请充换电设施补助的,三份分别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一份留底。经审核后,确定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四、审批责任
  (一)生产企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具体要求按财建[2016]958号的有关规定。
  (二)杭州市政府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落实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推进工作;杭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及时足额拨付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负责;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申报和初审工作,落实地方配套政策。
  五、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中央补贴资金的新能源生产企业,存在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不配合推广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以及对在应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按财建[2016]958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将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三)上本市牌照并已领取地方配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营运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取得的地方配套补贴资金,暂停或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补贴资格。
  (四)个人用户购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
  (五)申请补贴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未按照扣除补贴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除收回补贴资金外,取消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备案的资格。
  (六)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实施期限及其他
  政策实施期限是2017-2018年,杭州市将根据国家政策、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科委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db: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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