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核子损害赔偿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1971-7-26

执行日期:1977-5-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本法依原子能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制定之。

原子能和平用途所发生核子损害之赔偿,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核子燃料)

本法所称核子燃料,指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续连锁反应而产生能量之物料。

第三条 (放射性产物或废料)

本法所称放射性产物或废料,指在生产或使用核子燃料过程中所产生之放射性物料,或在是项过程中因受辐射而变成放射性之物料。但不包括制造完成可用于科学、医疗、农业、商业或工业用途之放射性同位素。

第四条 (核子反应器)

本法所称核子反应器,指具有适当安排之核子燃料,不需另加中子源而能发生原子核分裂之自续连锁反应装置。

第五条 (核子物料)

本法所称核子物料如下:

一 天然铀及耗乏铀以外之核子燃料,在核子反应器之外单独或合并其他物料,能引起原子核分裂之自续连锁反应而产生能量者。

二 放射性产物或废料。

第六条 (核子设施)

本法所称核子设施如下:

一 核子反应器。但不包括海上或空中运送工具内生产动力,以供推进或其他用途之核子反应器。

二 使用核子燃料以生产核子物料之工厂,或制炼核子物料或重炼曾经照射之核子燃料之工厂。

三 专营储存核子物料之储存设备。但不包括核子物料因运送而暂行储存之设备。

同一经营人在同一场地所设数核子设施,视为一核子设施。

第七条 (经营人)

本法所称经营人,指经政府指定或核准经营核子设施之人。

第八条 (核子损害)

本法所称核子损害,指由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之生命丧失、人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一 核子设施内之核子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子设施之核子物料所发生之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

二 核子设施内之其他辐射源所发出之游离辐射。

第九条 (核子事故)

本法所称核子事故,指由同一原因造成核子损害之事件。

第十条 (不适用本法者)

生产、使用或储存之核子物料,在一定限量内不致引起重大核子损害者,不适用本法之规定;其限量由原子能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章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一〉)

核子事故发生于核子设施之内者,其经营人对于所造成之核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本法第三条但书所定制造完成使用于科学、医疗、农业、商业或工业用途之放射性同位素,其损害赔偿责任,依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十二条 (损害赔偿责任〈二〉)

核子物料经窃盗、遗失或抛弃而引起核子事故者,除已由另一核子设施经营人占有,应由该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外,原经营人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损害赔偿责任〈三〉)

核子事故,系由核子设施之核子物料所引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经营人对于所造成之核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一 其赔偿责任,尚未依书面契约由另一核子设施经营人承担者。

二 无书面契约,其核子物料尚未由另一核子设施经营人接管者。

三 预定用于运送工具内核子反应器生产动力或其他用途之核子物料,尚未经核准使用该核子反应器之人接管者。

四 核子物料系由一核子设施,运往国外或自国外运往该核子设施,对于该核子物料,在国境内所引起之损害。

核子事故,系因运送而暂行储存于核子设施内之核子物料所引起,而其损害依前项规定应由他经营人负赔偿责任者,原经营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四〉)

核子损害,系由数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之事故所生,而其责任无法划分时,各该经营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前项情形,每一经营人之赔偿责任,应不超过第二十三条所定之限额。

第十五条 (损害赔偿责任〈五〉)

核子事故发生于核子物料之运送过程中,而核子物料系在同一运送工具内,或因运送而暂行储存于同一核子设施内,其所造成之核子损害,应由数经营人负赔偿责任者,其赔偿总额应不超过第二十三条所定之限额。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六〉)

同一经营人之数核子设施,涉及于一核子事故者,应就每一核子设施,各依第二十三条所定之限额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损害赔偿责任〈七〉)

核子设施经营人,对于核子损害之发生不论有无故意或过失,均应依本法之规定负赔偿责任。但核子事故系直接由于国际武装冲突、敌对行为、内乱、暴动或重大天然灾害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减轻或免除)

核子设施经营人,证明核子损害系由于被害人之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者,法院得减轻对该被害人之赔偿金额或免除之。

第十九条 (视为核子事故所造成之损害)

核子损害及核子损害以外之损害,系由核子事故所造成者,或系由核子事故及其他事故所共同造成者,如核子损害以外之损害无法与核子损害作合理划分时,应视为系由该核子事故所造成之核子损害。

第二十条 (依其他法律规定之应负赔偿责任)

核子设施经营人,对于下列各款核子损害所应负之赔偿责任,应依其他法律之规定:

一 核子设施或其场地上用于或备用于该核子设施之财产。

二 发生核子事故时,装载引起该事故之核子物料之运送工具。

第二十一条 (有求偿权之情形)

核子设施经营人,依本法之规定赔偿者,仅于下列情形之一有求偿权:

一 依书面契约有明文规定者。

二 核子事故系由于意图造成损害之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者,对具有该项意图而行为或不行为之个人。

第二十二条 (不负赔偿责任)

核子设施经营人以外之人,对于核子损害,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赔偿责任限额及保证

第二十三条 (赔偿限额)

核子设施经营人对于每一核子事故,依本法所负之赔偿责任,其最高限额为七千万元。

前项赔偿限额内,不包括利息及诉讼费用。

第二十四条 (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

核子设施经营人,须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其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须经原子能主管机关核定。

中央政府、省(市)政府及其所属学术研究机构之核子设施,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私营之核子设施,在一定限度内,得呈请原子能主管机关酌减其责任保险金额;其限度由原子能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十五条 (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不得停止或终止)

前项责任保险之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之保证人,在保险或保证期间内,非于两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原子能主管机关,并经核可后,不得停止或终止其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

关于运送核子物料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不得于运送期间内停止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 (政府应补足损害赔偿责任差额)

核子设施经营人因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所取得之金额,不足履行已确定之核子损害赔偿责任时,政府应补足其差额。但以补足至第二十三条所定之赔偿限额为限。 前项政府补足之差额,仍应由核子设施经营人负偿还之责任。

第四章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消灭)

核子损害之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三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核子事故发生之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二十八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消灭〈二〉)

依第十二条请求赔偿者,其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三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窃盗、遗失或抛弃之时起,逾二十年者亦同。

第二十九条 (诉讼之追加)

核子损害被害人,于前二条所定期间请求赔偿者,在诉讼进行中,期间虽已届满,仍得就其加重之损害为诉讼之追加。但以在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者为限。

第三十条 (责任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之赔偿义务)

在核子设施经营人不能履行赔偿时,核子损害被害人得径向其责任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请求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院得分配赔偿金额)

核子损害,超过核子设施经营人之赔偿责任限额或有超过之虞时,法院得审酌情形,就可供赔偿之金额,作适当之分配,对于生命丧失及人体伤害之赔偿比率,应高于财产损害之赔偿,并得保留不超过十分之一金额,以备赔偿嗣后发现之核子损害。

第三十二条 (调查评议委员会之设置)

原子能主管机关于核子事故发生后,得设置调查评议委员会;其组织由原子能主管机关订定之。

第三十三条 (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

政府于核子事故发生重大灾害时,应采取必要之救济及善后措施。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核子损害赔偿法
台湾当局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 核准住户邮箱服务章程[已被修正]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496.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