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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6-9 执行日期:2005-6-9 生效日期:1900-1-1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50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家长教师联谊会会章 嘉诺撒培贞学校家长教师联谊会 一、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嘉诺撒培贞学校家长教师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嘉诺撒培贞学校内。(白鸽巢前地四号)。 第三条 本会之宗旨以增进家长教师之间团结互助、加强家长与学校之联系、协助学校开展教育活动;对学校之教育环境、教育规划、教育管理、教育组织提出意见及建议;维护家长、学生及学校之合理权益,举办家长教师联谊之活动。 第四条 本会为非牟利团体。 二、会员 第五条 所有就读或曾就读于嘉诺撒培贞学校之学生家长及监护人,愿意遵守会章及缴交会费,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a)参加全体会员大会,有发言权及表决权; b)协商方法产生理监事; c)参加家长教师联谊会活动,享受会员福利及权益。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a)会员须遵守本会会章及决议; b)按时缴交会费; c)积极参与本会之会员大会及各项活动; d)维护本会声誉及权益。 第八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破坏本会声誉,得由理事会给予警告,特别严重者得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通过终止该会员会籍。 三、组织 第九条 会员大会 a)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制订及修改会章、选举和任免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订定会费; b)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两次,提前九天以书面召集; c)在特殊情况下及指明事由,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d)会员大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如遇流会,于半小时后重新召开,无论多少会员出席均为有效。 第十条 理事会 a)理事会为会员大会休会后之最高执行机构; b)理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财务部长三名及理事; c)理事会有权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所有决议、管理会务及发表工作报告; d)理事会每两月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若有必要时,可提前三天通知召开; e)理事会的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 f)正、副理事长可代表家长会出席学校举行之教学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 a)监事会为本会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并有权要求召开会员大会; b)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包括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监事; c)监事会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 四、其它 第十二条 本会之收入来自会费及其它资助。 第十三条 家长教师联谊会的所有支出费用,须由司库和副理事长共同签署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本会可聘请本校校长或老师担任顾问。 第十五条 如本会结束,所余会费,留嘉诺撒培贞学校作学生奖学金之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嘉诺撒培贞学校家长教师联谊会章程 澳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