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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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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1971-11-2

执行日期:1980-10-27

生效日期:1900-1-1

  一 保全程序事件之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要点之规定。

  二 地方法院受理假扣押、假处分之声请,应由执行推事兼办裁定,其事务较繁之地方法院得指定专人办理。

  三 各法院民事执行处应设置收受关于保全程序书状之人员,债权人声请假扣押假处分之书状,应迳送该处收文,立即转送办理分案人员,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到场者,收状人员应于书状注明,并嘱其等候推事处理。

  四 办理分案人员收到声请状后,应立即分案,送交承办推事。

  承办推事收案后应即裁定,其调查者,应即调查并裁定之。

  前项裁定正本,书记官应以最速之方法送达债权人,债权人到场者,应当场交付之。

  对于债务人之送达,应与执行同时为之。

  五 关于假扣押、假处分之裁定,院长庭长应提前审阅。

  六 债权人向本案诉讼已系属之法院声请假扣押、假处分者,其声请状应迳送本案承办推事,准用前三则办理。并于送达债权人之同时移送民事执行处执行。

  七 假扣押、假处分之裁定,以供担保为条件者,债权人应即向提存所提存,并提出证明。

  八 假扣押、假处分事件自收到声请状起至裁定正本向债权人为送达止,除须调查或命补正者外,应于一日内办理完毕。

  九 假扣押、假处分事件自裁定正本送达债权人至执行,除须调查或补正者外,其无须供担保者,最迟应于二日内办理完毕,其以供担保为条件者,最迟应于债权人提出已供担保之证明后二日内办理完毕。

  十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非由裁定法院为之者,自执行法院接到声请或移送时起,适用前则之规定。

  十一 关于免为或撤销假扣押、假处分之裁定或执行,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十二 本要点自下达之日施行。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处理要点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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