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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2002338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为推动大陆政策及两岸交流,特设置中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陆委会)为主管机关。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它有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促进两岸民间交流事项之支出。 二、两岸民间交流活动之补助及奖助。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它有关支出。 前项第一款至第二款所称两岸民间交流,兼指港澳地区及其它海外地区所办理之两岸交流活动。 第6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6-1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7条 本基金设中华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陆委会主任委员兼任之;副主任委员一人,由主任委员就陆委会副主任委员中指派一人兼任之。 委员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委员遴聘中央有关机关及熟谙大陆事务之学术机关或文教、工商团体负责人担任,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8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执行本会决议事项及综理日常事务;置干六人至十人,办理所任事务,均由陆委会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9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执行秘书及干事均为无给职。 第10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事项。 二、本基金运用之审议及考核事项。 三、本基金重要规章之审议事项。 四、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五、本基金来源之劝募事项。 六、其它有关事项。 第11条 本会每二个月召开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得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 本会委员会议应由委员亲自出席。 第12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3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4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台湾 院授主孝二字第920023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