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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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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东府办[2004]16号

发布日期:2004-2-16

执行日期:2004-2-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经贸局《东莞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东莞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实施意见

  现代物流业是新世纪最有发展前途的产业之一,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促进物流业各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2003年2月我市正式出台《东莞市现代物流业"十五"规划》,明确现代物流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也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经济增长点,为我市发展现代物流业提供了政策保证。

  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把东莞打造成为现代制造业名城的发展战略,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升级,并处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崭新阶段。优越的区位优势、逐步完善的制造业产业链、发达的进出口贸易、巨大的商贸流通市场和强大的消费能力,为我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奠定了雄厚的基础。但是,我市物流业作为新兴服务产业,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无论是企业的物流管理还是社会物流服务,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较大的差距,总的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制约因素:

  第一,企业现代物流意识淡薄。现代物流需求仍未完全启动,全市大部分工商企业对现代物流的认识不足,物流意识和理念不强,真正引入现代物流理念和技术实施采购、生产、销售一体化管理的企业不多,造成企业生产环节之外的采购、仓储、装卸、运输、配送、销售等环节彼此分割,耗时耗费。

  第二,本土现代物流企业少、规模档次低。我市工业以外向型经济为主,工业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供销"两头在外",而且外资企业的仓储又受到海关的政策制约,大多数外企的物流依托香港或海外物流公司来运营,东莞本土的物流企业只能为这些外方物流公司配套做些货代、加工、分拣及包装等外判的物流环节。而民营工业企业的起步阶段大多数是依附外资大企业外判加工制造半成品、产成品逐步发展起来的,一般以订单为主导,无自主开发产品、品牌能力,原材料和产成品占用流动资金成本的问题不是十分突出。我市大多数工业企业对本土物流需求的迫切性不高,导致本土真正意义上现代物流企业数量少、档次低。

  第三,专业仓储土地利用欠妥,仓储业水平不高。目前,全市土地和物业租金价格普遍较低,土地利用率不高,资源配置不够合理,许多生产经营企业都拥有后备土地和足够的仓容,仓储成本低,零库存的要求不迫切。这些企业现阶段物流成本占生产经营成本比重不大,加上它们近范围供销市场的运营(包括原材料的采购、产成品的销售等)大多数自身便能解决,因而对本土物流企业的要求不高,难以形成现代物流。

  另外,现代物流专才奇缺也是制约我市物流业发展的障碍。

  为此,尽快制定《东莞市现代物流业"十五"规划》的政策配套措施,对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全面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明确职能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粤发[2002]1号)文件精神,现代流通业的具体工作由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代物流业作为现代流通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贸部门亦是其行政主管部门。但物流业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的综合性产业,为了能有效整合全市物流资源,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我市专门成立"东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贸易局),主要职责包括:

  发挥政府宏观管理职能,统筹规划发展全市物流业;统一协调和整合与物流相关的部门和行业组织制订的法规政策,对影响物流产业发展的,特别是妨碍公平竞争、限制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清理,研究和制订有利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为现代物流业发展创造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物流业发展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现代物流龙头企业的认定和重点物流项目(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物流项目)的审核工作;做好现代物流理念、物流管理技术的宣传推介和物流业发展状况的统计工作。

  二、认定制度

  重点选择3-5家素质高、有发展前景的现代物流龙头企业(包括物流园区,现代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作为扶持对象,给予政策、资金方面的倾斜,把它们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以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物流企业的资产、经营效益、管理水平、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专业人才结构和与客户建立的诚信度等因素来制定现代物流龙头企业认定制度。认定办法如下:

  (一)现代物流龙头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企业类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企业总部设在东莞市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企业规模和效益: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营运资产,经营规模处于全市物流企业的前列,是同行业中的利税大户。

  3.经营机制: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企业领导者综合素质高,具备先进的管理水平和物流专业人才,人才结构合理,善于经营和管理。

  4.信息技术条件:采用较先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可以与

  主要客户实现信息的对接,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对物流作业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5.服务功能:有较强大的物流运作网络,具备为工商企业提供优化、高端的物流管理解决方案,可提供多式联运和仓储、配送,国内物流与国际物流相结合的集成化物流服务功能,具有与大型工商企业成功合作的经验和案例。

  6.企业诚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用。

  (二)现代物流龙头企业的认定程序和管理

  1.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以自愿上报为原则,先由市流通主管部门认定,再报经市政府批准为现代物流龙头企业,可享受政府在政策、资金方面的优惠。

  2.由市流通主管部门对现代物流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予以淘汰,对新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予以增补。

  3.参照以上认定条件选择性引进优秀的物流企业进驻我市重点建设的三大物流园区,给予政策扶持。

  三、营造环境

  以《东莞市现代物流业"十五"规划》作为我市指导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方向性文件,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执行文件精神,积极培育物流服务市场,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引导工商企业强化对物流供应链的管理,推动工商企业物流管理的创新,支持传统交通运输、仓储配送、货运代理和联运企业创造条件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大力发展一批现代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使之成为物流服务市场的真正主体;重点规划建设好常平大京九、虎门港和松山湖三大物流园区。同时,我市要抓住CEPA签订后的发展契机,以积极务实的态度,为物流资源新一轮的优化整合提供更好的运作平台和政策保障,营造健康、宽松的投资环境。

  (一)推进与国内外先进物流企业的合作

  加快引进国内外特别是香港大型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的步伐,加强多边合作和交流,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积极探索开放租赁、速递、运输等分销体系,允许外资物流企业设立全资分支机构,以弥补我市现代物流业在资金、物流管理、物流网络建设、国际先进的经营理念、国际市场资源和物流人才等方面不足,逐步改变我市物流企业规模小、竞争力弱、服务项目单一、低端的现状。

  (二)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结合WTO和CEPA的细则,加强国内外尤其是香港与我市当前物流业政策的研究和交流,优化整合,融会贯通,制定和完善物流业的法规和规章,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物流服务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规范物流市场。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和行政透明度,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清理各种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加快与国际接轨。

  (三)拓宽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渠道

  制订优惠政策和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引进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懂经营、善管理的专业物流人才。加强与国内外尤其是香港现代物流大企业的合作,根据企业经营实践经验来培养专业人才。通过引进和培训双管齐下,造就一批掌握管理技巧和先进技术的专业物流人才队伍。东莞理工学院可尝试开设现代物流专业,培养物流人才为本土物流企业所用。同时,对于专业物流人才可享受与高科技人才同等的待遇,切实配套好促进专业人才发展的创业环境和生活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和法制环境,使这些人才的才智得到充分舒展,尤其要注重"留人留智"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四)加快物流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积极支持和引导现代物流科研工作,要积极支持物流基础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府和企业信息化进程,加强管理,完善物流服务,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加快物流信息平台的开发,启动和实施电子商务便利化措施,以信息化带动物流现代化。

  四、扶持政策

  (一)财税政策

  1.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粤发[2002]1号)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对于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等技术改造,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2.对符合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东莞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财[2003]233号)规定的物流技术改造项目,以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并已申报国家、省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采取地方配套资金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落实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根据贷款发生额,以银行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利息的7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物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方式,配套资金补助或贴息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

  3.对有上述技改项目经认定的现代物流龙头企业,市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它们申报,争取配套资金补助或贴息的支持。

  (二)用地政策

  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给予现代流通业用地政策支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2]75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现代物流龙头企业,给予用地优惠:

  1.对经批准列入市规划并由市立项的大型物流园区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所需用地指标由市安排。

  2.在物流园区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其新增建设用地按仓储(工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按当地标准下限征收。

  3.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按规定补交最低标准的土地使用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

  4.企业经批准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或出租的,免予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提高通关效率

  海关要进一步改善通关环境和查验监管效率,加强海关在电子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以及通关技术手段等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建立健全国际物流的"绿色通道",加快国内外物流企业的通关速度。给予经认定现代物流龙头企业颁发"办事优先卡",享受全市300家大型企业同等的办事服务以及进出口服务优惠政策。

  (四)融资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认定现代物流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和授信额度。

  (五)促进中小物流企业发展的政策

  1.可享受国家、省和市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2.改善融资环境。鼓励信用担保公司对经营效益好的中小物流企业优先作出适当的担保或贷款,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

  (六)行政监管

  为了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给予物流企业在工商登记、车辆运行、消防规范等方面便利。支持物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取得包括运输和国际货运代理在内的各类经营权,简化办证手续。市规划确定的物流园区方圆10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建设同类型的项目。

  本实施意见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府办[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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