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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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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广字〔2013〕202号

发布日期:2013-12-19

生效日期:2013-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近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3〕44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电视购物广告监管执法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电视购物广告监测检查力度。各地工商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媒介广告的监测检查范围和频次,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和曝光夸大产品功效、内容虚假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

二、加大推进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力度。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大众传播媒介以及互联网站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严把广告发布关,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屡次发布严重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暂停其广告业务,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查处力度。各地工商机关要依法追究相关违法主体责任,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一并处罚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遗漏违法主体,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发布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行为。

四、加大执法办案协调工作力度。各省级工商机关要加强电视购物广告案件的督办指导,组织协调本省办案部门协同查办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查处外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查处,并同时移送广告发布合同、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移送机关。

各地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典型广告案件查办工作,加强跨地区执法联动和协作配合,认真做好案件移送与查办工作,充分认识到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是实施宽进严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基本要求,是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广告传播,震慑和打击违法广告行为的有效手段。各地工商机关要继续做好“祖灵芝清斑霜”、“伊屏清斑”、“圣高御容本草霜”、“古方生发液”、“老樊家净斑”、“叶赫那拉乌发散”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涉案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查办与移送工作,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后30日内,将上述案件查办情况及《移送违法广告案件统计表》上报总局广告监管司,必要时广告监管司将协调指挥,指定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统一查处涉案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各地工商机关要于2014年7月1日前,将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情况以及《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上报总局广告监管司。

附件:1.移送违法广告案件统计表(略)

2.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略)

工商总局

2013年12月19日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广字[2013]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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