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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服务农村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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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市字〔2014〕16号

发布日期:2014-1-26

生效日期:2014-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的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农村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农村市场主体增强活力,促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努力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城乡商品、要素有序流通和平等交换;不断加强农村消费维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谐,扎实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和农村现代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服务农村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围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大力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努力发挥行政服务和行政指导作用,着力培养农村市场新型经营主体,进一步促进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子(种苗)企业、科技型农村企业等主体的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支持建立联通城乡市场的高效流通网络,为农业健康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要素潜能释放夯实基础。

(一)促进涉农企业发展。支持种子(种苗)企业兼并重组,降低企业重组成本,促进优化种业产业结构。支持邮政企业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为连锁经营门店和网点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鼓励和引导城市资本到农村投资,鼓励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兼并重组落后、困难企业,提高规模效益。在农村广泛开展诚信市场、诚信经营户等创建活动,促进守法诚信经营。引导农户和涉农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商标和地方特色饮食商标,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促进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现代农业发展。指导地方相关组织注册地理标志,支持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注册人申请国际注册,加大海外维权力度,为我国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利用国际农产品市场提供知识产权保障。

(二)服务农村各类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改组改制为公司制法人机构的,做好登记服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县域中小型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涉农服务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登记。发挥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帮助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支持投资人以商标专用权出资,积极推动商标质押贷款,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相关企业提高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水平。

(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征信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积累商业信誉,取得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品牌化、规模化经营,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业和产品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

(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依托制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发展订单农业,探索引导农民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积极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龙头企业和涉农骨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积极推进“公司+基地+商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商标(品牌)连锁经营,引导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加快转变。

(五)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继续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加快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等生产经营型人才,壮大高素质的农村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促进农产品流通、帮助农民增收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导农村经纪人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贯彻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帮助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促进农村经纪人规范化发展。

(六)支持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发展。支持投资人以农业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农业企业市场竞争力。支持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有条件的农业基层站(所)投资兴办农业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积极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为涉农企业、农业科技机构转企改制以及涉农中介服务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

(七)积极支持农产品网上交易。培育一批交易商品类别齐全、市场覆盖面广、特色明显的大型综合性农产品网络交易平台,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实现传统市场升级转型。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将网络交易向农村、农户和农产品种植基地延伸,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信息、购销、技术等服务,降低农业生产信息采集和发布成本、农产品交易成本,带动农村走产业化经营的道路。鼓励广大农户开展农产品网上交易,直接对接市场,实现增产增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中小微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网络交易,拓宽市场购销渠道,不断壮大自身市场交易能力和实力。

二、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城乡商品和要素有序流通

各级工商机关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入手,集中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主体资格和交易行为,积极完善有利于农村市场主体发展、有利于增加社会投资、有利于资源整合、有利于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市场环境,促进工农业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城乡间有序流通。

(一)强化农村市场监管。各地要加大工作整治力度,积极查处擅自使用知名涉农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涉农产品市场秩序。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农产品和限定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畅通农产品市场流通。要依法加强涉农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农资、加工承揽、种植、养殖类广告,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农村广告市场秩序。要依法查处涉农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及时解决各类涉农合同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要创新完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鼓励引导涉农企业参与“守重”活动,促进涉农企业诚信建设。

(二)加大涉农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各地要不断加大对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保护力度,保持对商标侵权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区域、部门协作,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商标侵权案件,提高商标行政执法效能。鼓励和支持有关协会和组织运用商标制度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防止商标抢注。

(三)扎实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各地要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4〕4号)的部署,以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等商品为重点,严厉查处销售假劣农资商品和对农资等涉农产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坑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服务粮食丰收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要以数据质量建设为核心,全面推进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切实提高农资市场日常监管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市场预警机制,切实防范农资市场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将农民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充分发挥消费对农村发展的推动作用

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积极研究农村消费方式和消费特点,坚持把消费维权和执法办案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消费维权水平,努力在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中健全维权机制,在增强农民消费信心中完善维权网络,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消费维权作用,在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中履行维权和调解职能,更好地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促进释放内需潜力,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一)扎实推进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建设。要大力加强农村基层消费维权网络,提高12315在农村“五进”覆盖面,指导各地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在行政村、社区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简称“一会两站”),及时受理和处理农村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就近解决消费纠纷,促进城乡消费维权服务均等化。

(二)积极服务农村社会安定和谐。要进一步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在拓宽消费者诉求渠道的同时,加强与农民群众的信息互动,认真听取基层农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受理消费投诉,回应群众关切,依法、依职责帮助农民群众解决合理消费诉求,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把消费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三)认真开展农村消费宣传和教育引导。要积极创新消费教育引导的形式和内容,组织开展有特色、受欢迎的群众性消费教育引导活动,促进农村消费者提高识假辨假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

工商总局

2014年1月26日

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服务农村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市字[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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