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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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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商局、银监局:
  
  当前,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不断加强和适度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部分企业出现经营资金短缺、融资需求旺盛的现象。一些中介机构借机在媒体上发布帮助“贷款”、“担保”、“借款”、“代办银行卡”等内容的广告,开展贷款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具体表现为:一是非法利用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二是提供虚假文件或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违规为他人办理贷款、票据贴现或担保等业务;三是非法发放高利贷;四是发布虚假或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五是设立地下钱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这些非法金融活动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威胁银行的资金安全,并可能滋生多种犯罪。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坚决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银监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有效预防、坚决取缔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切实解决当前中介行业存在的问题,维护金融秩序,是银监部门的重要责任。银监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金融业务活动的监管,一经发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要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取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同时,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等业务的规范管理,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不法中介机构从事刷卡套现、违规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活动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及时提醒有关商业银行注意风险,加强防范。要深入分析研究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规律特点,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从事贷款咨询、担保管理等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中介机构。对发现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要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对无金融业务经营权而发布金融服务广告以及发布其他虚假违法金融服务广告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三、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中介机构犯罪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树立情报主导警务的理念,深挖线索,精确打击。要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系统深挖犯罪线索,掌握辖区内有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的动向,摸清底数。要强化情报分析和综合研判工作,掌握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并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集中力量对犯罪活动实施精确打击,快速侦破一批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要重视银监、工商等职能部门移送和举报的犯罪线索,及时进行梳理,准确甄别案件性质,积极开展侦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并将线索查处情况及时回馈。
  
  四、各部门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在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整治工作中,公安、银监、工商部门既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同时又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情报信息交流机制,不断健全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对重大或疑难案件要启动办案联席会议机制。要充分利用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坚决打击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
  
  五、统筹研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标本兼治措施,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审核和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将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纳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统筹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监管、打击和防范措施,探索在公安、银监、工商部门之间建立敏捷高效的违法犯罪预警和研判、违法犯罪情况通报、案件侦办协作、宣传和教育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9月4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通字[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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