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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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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工商直字[201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随时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共同分析研究打击传销工作形势,就进一步做好2010年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当前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形势
  2009年,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统一部署,各级工商、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协同作战,重拳出击,开展了百日执法行动,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给予了沉重的打击,对广大群众防范传销进行了一次“大宣传”,对长效机制建设进行了一次“大推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稳定和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营造了良好社会环境。
  2010年我国面临的经济形势依然十分复杂,虽然全国打击传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反复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但传销活动仍然屡禁不止,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传销案件呈高发态势,大要案件频发。去年以来,传销案件仍呈高发态势,2009年全国工商、公安机关查处传销案件各两千余起。大要案件频发,查获的某些传销大案涉案金额都在 10亿元以上。二是参与传销人员构成复杂化。 不仅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退伍军人,还包括大学生、少数民族群众,都有人受骗参加传销。去年以来,已出现了多起新疆、西藏、青海等地少数民族群众被诱骗到广西、安徽、陕西等地参与传销的情况,给处置、维稳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三是传销地域更加广阔。除原有传销发生集中的地区之外,全国各地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一些地区的城乡结合部问题更为突出。四是传销手段花样翻新快,手法更加复杂、隐蔽,欺骗性更强。以“高科技”、“纯资本运作”等名义从事传销的现象愈发突出,有些传销组织甚至开始用金融衍生品名义进行传销,欺骗迷惑性更强;利用互联网及网上支付平台快速发展传销人员,迅速聚敛和转移涉案资金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五是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时有发生。一些传销组织在“洗脑”课程中,宣称不能相信政府,不能相信媒体宣传,甚至进行反面宣传;传销人员暴力抗法时有发生,一些地区发生多起传销人员伤害公安、工商执法人员的恶性事件;群体性上访等事件时有发生,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以往查处的传销大要案件的群访仍然没有停止。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中央及国务院领导多次指示、批示要求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各项工作。
  (一)联合开展区域性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在上海世博会及广州亚运会筹备及活动期间,各级工商、公安机关,特别是上海、广州等举办城市及周边省市工商、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迅速行动,联合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为成功举办世博会、亚运会提供良好的市场、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整治工作。各地要在深入全面排查摸底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对传销活动屡次发生及传销人员长期聚集的地区重点进行整治。广西、河北、陕西、河南、湖北、湖南、辽宁、江西、江苏、山东、安徽等省 (区)要加大力度,坚决遏制传销活动蔓延。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防止少数民族群众到其他地区参与传销活动,积极配合有关地区做好对一般参与人员的教育、劝返、遣散工作。
  (三)全力做好传销案件的查处工作。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坚决查处一批涉及地区广、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在继续严厉打击传统传销违法犯罪的同时,重点打击以“高科技”、“资本运作”、“连锁销售”、“国家1040工程”、“政府融资”、“北部湾建设”、“扶贫开发大西北”等名义及利用互联网从事的传销活动,加大对诱骗少数民族群众、在校学生参与传销活动的查处力度。工作中要注意加强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以及传销组织和人员的暴力抗法行为,摧毁传销网络。同时,要认真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传销犯罪案件侦办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传销犯罪案侦工作新模式,不断提高案侦工作水平。
  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做好社会面整治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继续高压严打。在打击传销工作中,要坚持打早、打小,防止传销坐大成势,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跨区案件的查处,要充分发挥区域执法协作机制的功能作用。
  对于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的传销行为,工商、公安机关可以分别依法立案,联合开展调查。对于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于尚未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工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四)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采取新闻宣传、专题报道、张贴宣传画、举办讲座、及时发布警示提示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面,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工商、公安机关要联合向社会发布公益短信,并通过新闻媒体播发公益广告,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要加强对农民工、大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宣传的针对性;通过参与人员现身说法、曝光典型案件等形式,揭露传销的惯用手法和欺诈本质,提高群众的识别、防范能力,避免群众上当受骗。
  (五)积极做好打击传销综合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要进一步推进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和“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不断挤压传销生存空间。要进一步加强工商机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用工作,提高打击的精确性。工商机关对参与传销违法人员要及时录入信息库,对不能掌握身份证信息的,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工商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对查处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头目和骨干分子,要建立档案。两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交流、情报互通和共享,不断提高打击传销效能。要进一步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活动的监管,督促其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和准确研判当前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遏制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打击传销主力军和尖刀作用,在情报信息沟通、案件线索移交、性质认定、案件查处等方面要加强协作配合;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与综治、教育、商务、宣传、工信等部门的沟通;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做好案件移送工作,配合做好起诉、审判工作,积极推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的出台和执行。
  (三)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在前,提前防范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研究制定相应预案,落实各项维稳措施,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四)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适时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研讨和培训,深入分析工作形势,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主动研究制定对策,不断提高打击传销执法水平。
  (五)加强督查和指导。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内查办案件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对在案件查处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直字[20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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