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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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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进一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整顿广告市场秩序,现将《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扎实做好部署安排工作,及时出台贯彻落实措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


  2012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强化广告市场监管与促进广告业发展并重、整顿与规范并举,继续把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作为整治重点,进一步增强综合治理合力,全面提高广告市场监管效能,不断提升广告业诚信度,促进广告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一、围绕重点,加大整顿规范力度

  (一)强化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加大对地市级以上都市类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媒体广告的监测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依法治理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类节(栏)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美容服务、化妆品广告以及收藏品、招商加盟等广告。

  (二)加大网络广告监管力度。深入推进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规范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广告内容,清理网上非法“性药品”、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

  (三)保持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地区治理的高压态势,对部分地区、部分媒体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实施综合治理。

  二、强化措施,提高监管效能

  (四)指导、监督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围绕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指导、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健全完善广告发布审查制度。

  (五)组织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强化大众传播媒介及有关人员依法审查广告的责任和把关意识,提高自律审查水平。

  (六)强化广告日常监测监管。加快完善广告监测体系,加强广告监测能力建设,发挥广告监测预警作用,全面掌握广告发布趋势,增强监测的即时性、有效性,建立快速、实时、动态的处置机制。

  (七)加大违法广告公告力度。采取典型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案例点评、广告监管提示、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形式,扩大违法广告公告的社会影响,震慑违法广告行为。

  (八)加大广告案件查办力度。及时查办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监测发现、群众举报的违法广告案件,采取责令公开更正、撤销广告批准文号、暂停产品销售、关闭网站和删除非法信息等措施,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九)探索建立广告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研究建立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建立广告企业信用数据库,形成失信惩戒、淘汰机制。发挥广告行业组织的作用,健全广告行业自律约束机制,提高广告业公信度。

  三、明确分工,形成监管合力

  (十)党委宣传部门要继续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及时通报媒体广告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求媒体单位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杜绝虚假违法广告和新闻形式广告,会同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推动建立和落实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

  (十一)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推动广告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广告监测体系,推进广告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逐步形成全覆盖的监测监管网络。深入运用广告监测结果,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媒体通报媒体广告发布情况。建立健全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不断完善案件查办机制,确保案件查办到位,加大虚假违法广告的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深入推进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和关闭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以及非法网站。

  (十三)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工商、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共同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制假售假、传播淫秽色情等犯罪行为。

  (十四)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继续将虚假违法广告列为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等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依法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十六)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及其网站发布的医疗服务广告和信息的监测,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和信息为线索,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信息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七)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监督播出机构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对违规违法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监督报刊出版单位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加大对刊播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通报和处理力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报刊和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范围。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没有效果、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依法给予报刊年检缓验。

  (十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信息服务和广告的企业及其网站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强化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企业和产品的监管,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一律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一律采取暂停销售等措施;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且产品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一律依法从重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四、强化落实,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二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深入推进以联席会议制度为核心,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不断丰富联席会议内容,创新工作载体,搭建协作平台,推动联席会议制度在省、市、县的落实和作用发挥。

  (二十一)健全完善监管执法联动体系。建立工商系统内部联动机制,统一监测、执法标准,推进区域执法协作。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通过“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检查”、“联合督查”等形式,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二)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案件查办落实情况,加大重点广告案件的督办和指导力度,促进监管执法到位。

  (二十三)加强广告法制建设。积极推进《广告法》修订进程,研究制定保健食品、互联网广告等法律规范,丰富完善广告监测、广告执法办案协调、案件查办落实报告等广告监管制度,不断提高广告监管法制化水平。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考核评估活动,督促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工商广字[20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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