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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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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1.删去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1)中的“冻结”。

  

  2.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暂停支付”和第(五)项。

  

  四、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1.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2.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或者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3.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修改为“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将第四十条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3.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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