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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隐匿、私分企业财产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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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隐匿、私分企业财产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六条应如何适用处罚的请示》(湘工商〔2001〕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借改制之机、隐匿、私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追回隐匿的财产;隐匿私分财产的,属于转移资金的行为,应责令补足转移的资金。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隐匿、私分企业财产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企字[20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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