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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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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于今年1月1日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全面、深刻地分析了当前农村经济形势,突出强调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使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深刻领会文件的基本内容、政策措施和总体要求,充分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保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大力支持“三农”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推动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种子留样备查、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强化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继续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及时把不合格农资产品清除出市场。
  
  认真清理农资经营主体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完善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实现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加强对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管,探索建立质量档案,进一步严格质量监控。要以农民申诉举报相对集中、社会反映问题较多和诚信程度较差、未从正规经营渠道进货的农资商品为重点进行检查。建立和完善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和公示制度。落实种子留样备查公告制度、诚信责任制,加强对农资交易市场和农资商品的巡查力度,健全日常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以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具及零配件为重点品种,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提高农资监管执法的震慑力。严厉打击制作、发布农资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
  
  三、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衔接,扩大农副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
  
  发展规范农村经纪人是推动农业发展、繁荣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关于“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和回良玉副总理关于“大力培育农村经纪人,能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衔接,能推动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农民的增收”的指示精神,积极履行“组织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的职责,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抓好示范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渠道,将农村经纪人的作用、法律地位、农村经纪人的注册条件和程序等宣传到乡村,树立守法、守信农村经纪人典型,扩大农村经纪人的影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产量、结构、特色等情况和农产品流通状况的调查研究,制定发展农村经纪人的规划和措施。
  
  在农村经纪人中开展诚信经营活动,提高农村经纪人的信誉;实施农村经纪人的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的“地下”农村经纪人;加大对农村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稳步推进“订单农业”,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严厉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发展“订单农业”是当前促进农产品流通、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合同管理手段,支持“三农”的具体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稳步推进“订单农业”,积极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进一步加大在农村宣传合同法律知识的力度,倡导农民在交易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充分发挥合同行政调解的职能,及时为农民解决合同纠纷;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实施涉农合同诈骗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农业经纪合同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农业经纪定单合同文本;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农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蚕茧等重要商品市场的监管,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维护正常粮食、棉花、蚕茧的流通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积极支持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入市收购粮食。要进一步加大粮食交易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倒卖陈化粮和擅自改变陈化粮用途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严把棉花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经营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经营、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棉花市场秩序。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严格鲜茧资格准入,清理整顿蚕茧流通市场,维护蚕茧流通秩序,保护蚕农利益。
  
  六、积极引导、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向纵深调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支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大力扶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业特别是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以及其他农副产品加工业。积极引导农村私营企业以农业科技创新为重点,投资参与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治、节约资源和防治污染技术的研发、推广。
  
  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改革和完善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要做好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登记注册,鼓励支持现有个体私营企业做大做强。要继续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政策性规定,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并建立备案制度,对其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全力推进对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方便农民就近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要通过发挥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发展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七、切实做好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大力支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积极支持涉农龙头企业,努力促进农业生产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继续支持农村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主动为龙头企业提供企业登记咨询服务,为企业登记提供各种便利措施。引导龙头企业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企业制度。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充分发挥联结企业与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形成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的经营模式,促进农业企业化和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农业的市场化程度。大力支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贸、工、商一体化经营。
  
  八、积极引导农民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增收,加大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力度,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利用注册商标支持农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农副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服务。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农民的商标意识和商标法律意识,引导鼓励农民、涉农企业及有关协会、组织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推广成功运用农业“公司+农户+商标”经营模式的典型经验。加强调研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质量,加快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申请的审查进度。要加强与农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提高农业经济组织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能力,共同推进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工作,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市场化中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集中查处流通领域侵犯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行为,从源头上制止假冒侵权行为的发生,切实做好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对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诉标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积极培育、繁荣和规范农村市场,促进搞活农村流通
  
  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农民增收,需要有各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布局合理、数量充足、服务功能完善的市场体系予以支撑和保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围绕培育、繁荣和规范农村市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地方政府改造提升现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大力支持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增强市场交易服务功能,改善市场设施和环境。鼓励、引导农村的各类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支持农业生产资料专营机构在农村建立连锁经营机构,活跃繁荣农村市场,促进搞活农村流通。要根据农村季节性特点,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加大对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的监管力度。
  
  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市场监管和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解决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查处涉农案件,对农民群众举报和投诉的案件线索要优先立案,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严厉查处坑农害农的欺诈行为,增强农民消费信心。要根据农村商品消费特点,加强对农村集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送货下乡”为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针对一些不法商贩将假冒伪劣商品向农村转移的特点,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对农村商品市场的监管,以农村集贸市场为主要对象,以取缔无照经营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建设,探索适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的商品准入制度,严把食品进货关,强化上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商品“放心示范店”、“放心示范超市”、“放心示范市场”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商品市场准入体系建设。做好农村食品市场质量监测,适时发布农村食品消费警示,坚持防范与查处并举,确保农村食品消费安全。
  
  要在农村广泛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市场、进村镇、进商家活动,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形成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要完善农村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的职能作用,及时依法解决农村消费纠纷,特别注意解决好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农民中普及消费维权知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的自觉性,通过扩大“12315”网络和聘请监督员等办法,鼓励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努力营造社会监督的氛围,更有效地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光荣而艰巨,任重而道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以脚踏实地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锐意创新的精神,缜密细致的工作,为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于今年1月1日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全面、深刻地分析了当前农村经济形势,突出强调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使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深刻领会文件的基本内容、政策措施和总体要求,充分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保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大力支持“三农”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推动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种子留样备查、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强化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继续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及时把不合格农资产品清除出市场。
  
  认真清理农资经营主体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完善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实现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加强对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管,探索建立质量档案,进一步严格质量监控。要以农民申诉举报相对集中、社会反映问题较多和诚信程度较差、未从正规经营渠道进货的农资商品为重点进行检查。建立和完善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和公示制度。落实种子留样备查公告制度、诚信责任制,加强对农资交易市场和农资商品的巡查力度,健全日常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以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具及零配件为重点品种,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提高农资监管执法的震慑力。严厉打击制作、发布农资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
  
  三、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衔接,扩大农副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
  
  发展规范农村经纪人是推动农业发展、繁荣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关于“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和回良玉副总理关于“大力培育农村经纪人,能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衔接,能推动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农民的增收”的指示精神,积极履行“组织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的职责,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抓好示范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渠道,将农村经纪人的作用、法律地位、农村经纪人的注册条件和程序等宣传到乡村,树立守法、守信农村经纪人典型,扩大农村经纪人的影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产量、结构、特色等情况和农产品流通状况的调查研究,制定发展农村经纪人的规划和措施。
  
  在农村经纪人中开展诚信经营活动,提高农村经纪人的信誉;实施农村经纪人的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的“地下”农村经纪人;加大对农村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稳步推进“订单农业”,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严厉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发展“订单农业”是当前促进农产品流通、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合同管理手段,支持“三农”的具体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稳步推进“订单农业”,积极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进一步加大在农村宣传合同法律知识的力度,倡导农民在交易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充分发挥合同行政调解的职能,及时为农民解决合同纠纷;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实施涉农合同诈骗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农业经纪合同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农业经纪定单合同文本;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农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市字[20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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