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第584号令公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合法开展业务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背景下颁布的。《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完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制度,推动代表机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深化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规范代表机构登记管理,1983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施行二十多年来,为代表机构在境内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中也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代表机构在设立户数、业务范围和活动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原办法的滞后性日益明显,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条例》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机构的性质和准入标准,拓展了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范围,明确了业务活动的规则,为代表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营造良好外商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条例》是我国规范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一部重要法规,其颁布实施将有利于代表机构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优化了登记管理程序,加强了代表机构规范管理,强化了登记信息的社会服务功能,特别对登记、备案、年度报告等方面的信息规定了全面公示,对提高经济交往的透明度,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代表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代表机构正常活动的重要保障。根据《条例》的规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扩大为国家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条例》进一步调整了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明确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设立了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规范了代表机构的监管执法程序。这些具体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代表机构登记服务和监管执法工作,切实维护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和服务代表机构健康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实稳妥地推进《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代表机构健康发展。
二、认真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做好代表机构证件换发工作
代表机构登记证和代表证是代表机构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对代表机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做好代表机构证件换发工作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保障,也是做好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工作的基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做好代表机构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工作,为代表机构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一)明确登记管辖,完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体制。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地登记机关要认真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做好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对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按照属地登记管理原则,由代表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登记机关负责。对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确需调整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代表机构的登记机关负责代表机构的证件换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