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根本途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工商干部要充分认识国办通知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办通知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按照年初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紧紧围绕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以“三个突出、三个加强”为重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提升部门监管合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方面取得新进展。 二、积极履行职责,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登记注册、企业年检等手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深化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消防和工商贸其他等7个重点行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水上交通、民航、农业机械、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整顿。 (一)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和不合格产品生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目标要求,积极落实“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方针,立足职能,积极参与产业结构调整,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和不合格产品生产。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重点行业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和规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登记注册程序,确保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对涉及矿产资源整合的企业,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要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一律不予登记。 (二)综合运用监管手段,突出监管重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监管的分类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数据质量。按照法定职责,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监管重点。要强化企业年检发现问题和收集企业信息的功能,发现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和检查情况,及时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要提高辖区内监管巡查工作水平,合理安排巡查力量,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加强对重点行业市场主体的信息分析,整合信息资源,提升监管服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市场主体的信息分析,特别是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监管执法数据的综合运用,分析企业违法经营特点,反映企业生存状况,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更好地发挥管理职能作用,促进重点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要围绕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整体监管服务效能,实现系统内各业务条线、各监管执法层级的信息互通,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优化。要积极稳妥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整合信息资源,形成部门监管执法合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检查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要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要做好业务整合和信息化保障工作,确保工商部门内部有关业务信息的整合,确保与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信息和监管信息的整合需要。要在强化部门间监管合力方面下大工夫,力争取得有效进展,堵塞部门间监管漏洞,促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每季度将总结报告及时报送总局企业注册局监督检查处,并于12月1日前提交全年贯彻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 联系电话:(010)88652401,传真:68028458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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