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落实《工作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切实负起牵头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此次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协调,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全面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从2005年5月份开始,各地要把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到国务院部署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中,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整治措施,加强沟通协作,认真督促检查,把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整治工作的重点,增加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以及整治互联网虚假广告。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整治突出的虚假违法广告。同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动员工作和宣传工作。 二、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 根据国务院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联合中宣部等十部委局召开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合力,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省级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省(市),要进一步予以完善;没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省(市),必须尽快建立。要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作用,重点解决当前在广告监管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发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和监察、纠风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广告发布这一关键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建立标本兼治的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一是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广告监管职能作用,保证监管执法到位;二是积极开展广告诚信自律活动,注重发挥广告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适应广告业发展要求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广告业整体的诚信意识;三是认真落实广告监管公告、广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等各项工作措施;四是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的检查督促工作;五是要把“打虚假”和“树诚信”相结合,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探索标本兼治的新路子,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广告监管体制,建立广告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各地要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整治成果以及其他部门的工作情况等,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编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和《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专刊》,交流情况,指导工作,并适时报送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 各省(市)应当按季度上报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情况(附件一)。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必须将上一季度的整治工作情况和10个已查处结案的典型案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各2个案例,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告样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地查处的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以及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1月10日前,各地应当将本地区年度整治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6月15前,各地应当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汇总后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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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考核评价指标(附件二),对各省(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总结考核。季度考核结果,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在2006年1月底前公布;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考核结果,在2006年7月底前公布。对整治行动中表现突出、取得良好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中有关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和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的内容,不再执行。 附件: 1.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2.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2: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 说明: 1.本考核指标专为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使用,通过局监管网和“简报专刊”公布,反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和整治成果。 2.考核分为两部分,专项整治期间总基础分为6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工作进展情况,基础分为200分;第二部分为整治成果,基础分为400分。采用减分和加分结合的记分方法。 主要指标: 一、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200分): (一)基础工作情况(本部分共30分,在总结考核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时,一次性计入总分) 计分: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整治方案,并及时上报的,不减分; 未及时上报整治方案的,减5分; 未制定整治方案的,减10分。 2.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的,不减分; 未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的,减5分。 3.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的,不减分(以正式公布的文件及具体实施措施为计分标准); 未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的,减5分。 4.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市场机制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市场机制并发挥作用的,不减分(以正式公布的文件及具体实施措施为计分标准); 未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市场机制的,减5分。 5.广告审查员管理及广告法律培训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未按照《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的,视情况减分。 (二)各季度整治工作进展情况(170) 1.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开展情况 基础分:10分 计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并在专项整治中发挥联系会议作用的,不减分(以会议纪要的内容为计分标准); 每季度未召开一次会议的,每季度减2.5分; 2.发布广告监管公告的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每季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管公告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的,不减分(以公告样件为计分标准); 每季度未向社会发布监管公告的,每季度减5分; 3.上报工作统计表情况 基础分:40分 计分:及时上报,有数据、有案例,全面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不减分; 上报不及时,或者未按照要求内容上报的,当季度减5分。 不上报的,当季度减10分; 及时上报已查处的重大虚假违法案例的,每件加2分。 4.总局交办案件查处情况 基础分:15分 记分:按照要求的时限和内容及时办理的,不减分; 未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理的,减10分; 未办理或者没有反馈结果的,减15分。 5.总局监测通报、公告中涉嫌违法广告查处情况 基础分:20分 计分:及时调查处理的,不减分; 未按照要求查处的,每件减0.5分。 6.投诉举报违法广告查处情况 基础分:10分 计分:按照投诉举报处理有关规定,投诉举报违法广告件件有结果的,不减分; 按照有关规定,未对投诉举报违法广告处理的,每件减0.5分。 7.转办、协办案件处理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对于依法转办来的违法广告以及其他省市转来的协查函,及时处理的,不减分; 对于按照规定转办来的违法广告,未依法处理的,每件减0.5分; 未按照《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时协办案件的,每件减0.5分; 8.向社会宣传工作成果情况 基础分:10分(以宣传样件为计分标准) 记分:每季度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整治工作成果的,不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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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未向社会宣传整治工作成果的,减2.5分。 9.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每季度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整治工作进度的,不减分; 每季度未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的,每季度减2.5分。 10.专项整治中广告监测开展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未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监测工作的,视情况减分。 11.不定期对指定媒介广告发布的抽查、抽检情况 基础分:20分 记分:同每季度全国广告监测记分标准。 12.其他有关工作 基础分:5分。 13.各地及时上报整治工作情况的奖励 记分:对各地上报的专项整治情况,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情专报》采用的,每条加5分;被《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采用的,每条加2分;被《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专刊》采用的,每条加1分。 二、整治成果部分(400): 主要通过全国广告监测结果反映。 基础分:每季度组织一次,每次100分。 记分:监测结果中,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违法率的百分数分子,为实际减分; 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违法率高于平均违法率的,每类加扣5分; 属于重点治理的6种违法表现,每发现1条次,减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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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落实《工作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切实负起牵头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此次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协调,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全面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从2005年5月份开始,各地要把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到国务院部署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中,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整治措施,加强沟通协作,认真督促检查,把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整治工作的重点,增加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以及整治互联网虚假广告。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整治突出的虚假违法广告。同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动员工作和宣传工作。 二、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 根据国务院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联合中宣部等十部委局召开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合力,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省级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省(市),要进一步予以完善;没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省(市),必须尽快建立。要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作用,重点解决当前在广告监管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发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和监察、纠风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广告发布这一关键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建立标本兼治的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一是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广告监管职能作用,保证监管执法到位;二是积极开展广告诚信自律活动,注重发挥广告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适应广告业发展要求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广告业整体的诚信意识;三是认真落实广告监管公告、广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等各项工作措施;四是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的检查督促工作;五是要把“打虚假”和“树诚信”相结合,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探索标本兼治的新路子,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广告监管体制,建立广告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各地要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整治成果以及其他部门的工作情况等,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编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和《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专刊》,交流情况,指导工作,并适时报送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 各省(市)应当按季度上报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情况(附件一)。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必须将上一季度的整治工作情况和10个已查处结案的典型案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各2个案例,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告样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地查处的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以及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1月10日前,各地应当将本地区年度整治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6月15前,各地应当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汇总后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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